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83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公告编号:临2015-009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8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70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港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70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0日
●除息日:2015年6月1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4年末总股本4,421,354,8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16,911,604.00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0日
2. 除息日:2015年6月11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1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5年6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 本公司股东——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及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3元。
2. 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以上规定,本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8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本公司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代扣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7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70元。
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3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1. 咨询地址:公司董秘办
2. 联系人:提静
3. 咨询电话:022-59898396、59898808
4. 传真号码:022-59898800
七、备查文件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