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编号:临2015-036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25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2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9日
●除息日:2015年6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29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380,954,6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57,143,196.90元。
4、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人民币现金 0.1425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4)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9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1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江苏省吴江市芦墟镇汾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系电话:0512—63271201、0512-63272489
传真:0512-63271866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4日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7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设计、供应、建造、测试及安装33KV地下电缆系统交钥匙工程,合同金额约折合人民币1.58亿元。
●合同生效条件:
1、业主和承包商完成合同签订
2、业主收到承包商开立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
3、业主支付预付款给承包商
4、承包商收到业主开立的信用证
●特别风险提示:
虽然已经与业主签订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但还需要满足合同生效条件方能生效,本合同存在无法生效的风险
一、合同签署情况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股份”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鼎泰富工程公司(下称“永鼎泰富”)与北京中缆通达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下称“中缆通达”)组成的联合体近日与孟加拉达卡配电有限公司签订了“设计、供应、建造、测试及安装33KV地下电缆系统交钥匙工程”,合同金额约折合人民币1.58亿元。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该项目为“设计、供应、建造、测试及安装33KV地下电缆系统交钥匙工程”,合同金额约折合人民币1.58亿元。项目由永鼎泰富与中缆通达组成的联合体总承包建造。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对方名称:孟加拉达卡配电有限公司Dhaka Power Distribution Company Ltd
注册地:达卡,孟加拉 Dhaka, Bangladesh
法定代表人:Tapos Kumar Roy
主营业务: 达卡33KV电压等级及以下的输配电工程
2、合同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的说明。
3、合同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并无任何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金额:折合约2607万美元合同金额为154455557.62元人民币+40963258.17比尔(当地货币),合同总额约折合人民币1.58亿元。
2、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
3、履行地点和方式:孟加拉国
4、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起18个月
5、违约责任:损失质保金及履约保证金
6、合同生效条件:
1)业主和承包商完成合同签订
2)业主收到承包商开立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
3)业主支付预付款给承包商
4)承包商收到业主开立的信用证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尚未生效,由于本合同金额未达到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合同生效实施后,对上市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净利润影响不大。
2、该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公司稳步扎根传统的东南亚输变电和发电厂电力工程总承包市场。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该合同属于涉外EPC电力工程总承包合同,存在着包括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所在国家的政策、法律以及汇率、原材料价格波动等风险。为此,永鼎泰富联合中缆通达组成的联合体总承包,做出较为全面的风险防范保障,现说明如下:
1、鉴于项目生效条款和不可预测风险,如预付款,信用证等几个主要条件的成立才能生效,合同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
2、国别政治风险。中国历来与孟加拉保持长期友好的睦邻关系,政局稳定,国别政治风险较小。
3、项目建设资金风险。业主为孟加拉国有企业,本项目建设资金业主已有来源,并且业主将开立信用证,按照进度支付,项目建设资金风险有保障。
4、汇率及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本项目大部分金额以人民币结算,项目投标时已考虑原材料涨价风险,执行时还会积极通过汇率的远期结售汇和铜铝期货的套期保值来实现稳定的总承包收益,汇率及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可控。
5、质保金的风险。(1)业主开立的扣除预付款外的全额信用证将涵盖了质保金,较好地防范了付款风险;(2)该项目业主为孟加拉国有企业,是通过国际招标的政府工程,只要质保期内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业主违约将会直接损害该国的国际形象和主权信誉,所以质保金的收款风险较小。
六、备查文件
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4日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8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政府补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 2015年1月1日至本公告日期间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合计为1190.04万元,现将公司在以上时间内收到的单笔超过100万元的大额政府补助收入公告如下: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2015年6月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鼎泰富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和商务局审核下发的2014年度吴江区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奖励资金200万元,该笔资金是根据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区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审核下发的。
2015年4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新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收到国家科技部支付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经费进度款284万元。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上述资金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公司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上述补贴的取得将会对公司2015年业绩产生一定积极的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