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5-055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6月3日以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在厦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七名,实到董事七名, 会议由董事长陈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讨论,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公司已就前次募集资金截至 2014年12月31日的使用情况编制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聘请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该议案已于2015年2月13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5-056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6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厦门市金桥路101号世纪金桥园商务楼四楼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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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有董事长陈东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管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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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不适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邹荣标、庄宗伟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以及投票表决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5-057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
涉及业务的经营模式、资金投入
及获得收入及利润比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正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审核阶段。2015年5月25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150540号)。根据反馈意见要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涉及业务的经营模式、资金投入及获得收入及利润的比例公告如下:
一、经营模式
1、发行人商业保理业务模式
公司商业保理业务的经营主体为盛屯保理,是首批上海浦东商业保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盛屯保理成立于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12楼05室;营业范围:出口保理,国内保理,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其中,盛屯矿业出资人民币1.9亿,占比95%,盛屯金属出资1,000万,占比5%。
公司商业保理业务目标客户主要为有色金属冶炼企业,涉及的产品主要是金属矿产品,相关产品下游应用范围广、市场需求大。公司具有丰富的有色金属采选及贸易经验,可以实时监控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具有资产处置渠道,可以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商业保理产品。
目前公司提供的商业保理业务服务的模式为:由冶炼厂(亦称冶炼企业)、原料供应商(包括矿山企业、大中型原料贸易商等,下同)、盛屯保理签订三方保理合同,约定由盛屯保理受让原料供应商基于本次购销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并向原料供应商支付货款、原料供应商向冶炼厂供货、冶炼厂产成品卖出后,向盛屯保理还款并支付保理服务费等费用,示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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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冶炼厂寻找原料供应商,并签署购销合同,由冶炼厂、原料供应商、盛屯保理签订三方保理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约定由盛屯保理受让原料供应商应收账款并支付相应款项、原料供应商向冶炼厂供货、冶炼厂产成品卖出后,向盛屯保理还款并支付保理服务费等费用;
B、 原料供应商向冶炼厂供货;
C、 冶炼厂向期货公司购买期货合约,卖出等量的金属,进行套期保值,锁定金属价格波动风险;
D、 原料供应商向盛屯保理提交供货单据,作为受让应收账款及发放应收账款收购款的依据;
E、 盛屯保理审核单据后,将收到的单据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提交托管银行,申请放款;
F、 托管银行审核单据,确认无误后,向原料供应商放款;
G、 盛屯保理监督冶炼厂的生产进度,监控冶炼厂的财务状况;
冶炼厂生产出产成品卖出后,向盛屯保理归还款项,并支付保理服务费等费用。
2、发行人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计划使用募集资金7亿元对盛屯金属进行增资,用于仓储物流基地建设和补充供应链金融业务运营资金需求,其中,仓储物流基地建设投资3,940万元,补充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运营资金66,060万元。
盛屯金属、深圳盛屯金属均经营供应链金融业务。盛屯金属的前身厦门大有同盛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盛屯金属注册资本3亿元,主要从事矿业投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经营主体。
深圳盛屯金属成立于2011年,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深圳盛屯金属持有埃玛矿业45%股权,以矿产品投资及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主,2015年1月27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深圳盛屯金属进行增资议案,用于拓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公司设立深圳盛屯金属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目的是为了向盛屯融资租赁客户提供配套服务。
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以金属矿产品为主,金属矿产品应用广泛、市场需求大,市场潜力巨大。公司具有丰富的贸易经验及专业处置能力,可以利用公司渠道、信息优势,集合国内上下游客户需求,提供配套资金服务以满足行业上下游客户原料采购、市场交易需求。
公司提供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是针对金属和金属矿流通领域开展的包括融资、监管、仓储物流等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公司预先匹配上下游客户需求之后,以相同的标的分别与原料供应商、客户签订购销合同,然后通过物流、营运网络将货物配送至公司仓库,在客户需要货物时向其供货并收取货款的服务,在该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通过同时锁定客户和原料供应商形式、由客户提供保证金、控制货权等方式来规避货物跌价风险。
目前,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分为委托采购业务模式和委托销售业务模式。委托采购业务模式是指由于原料供应商(尤其是矿山企业)较为强势,中游冶炼企业一般需要预付一定款项后原料供应商备货完成才能获得原料供应,冶炼企业完成采购、配货需要占用大量资金,故由供应链金融企业受托采购货物,向原料供应商预付采购款,由原料供应商发货至供应链金融企业仓库,待下游客户完成相关内部程序后,向其供货并收取货款。委托销售业务模式是指由于冶炼企业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资金占用规模较大,为了保证冶炼企业的正常生产及制成品的顺利销售,由供应链金融企业受托销售货物,根据付款方式的不同,进一步细分为以下主要两种委托销售情况:A、为了保证冶炼企业的正常生产,供应链金融企业向冶炼企业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在冶炼企业完成产品生产后,由下游企业向供应链金融企业支付预付款,待产品检验合格后,由供应链金融企业受托向下游企业完成销售;B、冶炼企业为了及时收回货款,由供应链金融企业按照一定货值折扣直接购买货物,供应链金融企业受托向下游企业完成销售。
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一:委托采购模式,如下图:
■
A、 由冶炼企业寻找原料供应商,由供应链金融企业匹配业务信息;
B、 供应链金融企业与冶炼企业签订委托采购合同,与原料供应商、冶炼企业分
C、 别签署购货合同、销货合同,约定采购货物的价格、品种、期限等合同要素。 冶炼企业提供相关担保措施;
D、 由冶炼企业支付履约保证金,如货物价值变动超过约定标准,由冶炼企业补充保证金;
E、 供应链金融企业向原料供应商支付货款;
F、 原料供应商向供应链金融企业供货,货物存放在供应链金融企业仓库,由专人进行实时看管;
G、 由供应链金融企业向冶炼企业一次性或分批供货并收取货款。
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二:委托销售模式A,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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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冶炼企业寻找下游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匹配业务信息;
B、 供应链金融企业与冶炼企业签订委托销售合同,与冶金企业、下游企业分别签署购货合同、销售合同,约定采购货物的价格、品种、期限等合同要素。冶炼企业提供相关担保措施;
C、 供应链金融企业向冶炼企业支付委托销售预付款;
D、 冶炼企业完成产品生产,下游企业向供应链金融公司支付预付款;
E、 下游客户与供应链金融企业对产品进行联合检验,检验合格后,供应链金融企业完成对下游企业销售,供应链金融企业与冶炼企业完成剩余款项结算。
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二:委托销售模式B,如下图:
■
A、 冶炼企业寻找下游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匹配业务信息;
B、 供应链金融企业与冶炼企业签订委托销售合同,与冶金企业、下游企业分别签署购货合同、销售合同,约定采购货物的价格、品种、期限等合同要素。冶炼企业提供相关担保措施;
C、 冶炼企业为了及时收回货款,由供应链金融企业按照一定货值折扣直接购买货物;
D、 供应链金融企业受托向下游企业销售货物;
E、 完成向下游客户委托销售后,供应链金融企业与冶炼企业完成剩余款项结算。
3、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
公司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主体为盛屯融资租赁,目标客户主要为矿山及冶炼企业、矿山总包运营商/分包运营商等金属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市场定位为中小型矿山及冶炼厂的新建、技改、环保项目等,以融资租赁方式为其提供矿山开采、选矿、冶炼等一体化设备。
公司拟开展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业务模式包括售后回租和直接租赁。
在售后回租模式下,盛屯融资租赁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并取得承租人自有设备或其他相关固定资产所有权,同时支付资金给承租人(原租赁物所有人)。承租人按约定向盛屯融资租赁支付一次性手续费并分期支付租金。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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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承租人(原租赁物所有人)与盛屯融资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出售租赁物,并支付手续费用给盛屯融资租赁;
B、 盛屯融资租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给承租人;
C、 盛屯融资租赁按照合同约定出租租赁物给承租人;
D、 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给盛屯融资租赁。
直接租赁业务是由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参与,盛屯融资租赁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同时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所共同构成的租赁交易过程。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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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交易流程为:
A、 承租人向供应商选择租赁物;
B、 租赁物供应商出售租赁物给盛屯融资租赁并签署《买卖合同》,盛屯融资租赁支付货款到供应商;
C、 盛屯融资租赁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取手续费用,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安装租赁物及提供后续服务;
D、 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给盛屯融资租赁;
E、 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所有权转移。
4、黄金租赁的业务模式
目前,黄金加工企业的黄金原料主要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或向商业银行租赁等方式取得标准黄金,具体来源分为两类:一是黄金交易所会员以自有资金从上海黄金交易所采购(包括即时采购和T+D延期交易采购),非黄金交易所会员则通过会员公司代理采购;二是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向商业银行租赁黄金,在合同到期后再以自有资金从上海黄金交易所采购黄金并将黄金提货单转交给商业银行以偿还前期租赁的黄金。
黄金租赁是指黄金加工企业或黄金珠宝商以租赁方式向银行或专业租赁公司租赁黄金用于生产加工,并在完成加工或销售的同时取得现货黄金,归还银行或租赁公司,通过缩短采购及销售的时间间隔,规避黄金价格的波动风险,降低用金企业采购环节的资金占用成本。
公司黄金租赁业务由盛屯黄金租赁金融和埃玛黄金租赁具体负责经营。
业务模式
■
A、 公司通过黄金交易所或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或租赁黄金,同时通过购买远期合约等方式进行套期保值;
B、 公司向黄金加工企业或黄金珠宝商签署黄金租赁合同,出租黄金;
C、 租赁期满,公司收回实物黄金。
公司黄金租赁业务通过提供实物黄金的方式满足黄金加工企业或黄金珠宝商的用金。客户可根据自身生产周期和业务的安排,选择合适的租赁期限和数量,成为客户日常生产经营的原料。
二、资金投入及获得收入及利润的比例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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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数据是基于发行人公告预案时经营情况进行预测,公司基于相关行业整体发展状况、公司以往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的预测,不构成公司对业绩的承诺。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商业保理、黄金租赁业务“年度收入”是根据累计存量投放资金*收益率/4计算得出,供应链金融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年度收入”是根据累计存量投放资金*收益率/(1.17*4)计算得出;“年度净利润”以毛利额扣除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坏账准备、所得税等费用计算得出;
3、供应链金融业务投入资金主要由募集资金和债务融资组成。2014年公司自筹资金累计投入约4亿元,2015年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3.6亿元,2016年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3亿元;
4、盛屯黄金租赁投入资金主要由募集资金与债务融资组成,2014年公司自筹资金投入约1.50亿元,2015年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80亿元;
5、埃玛黄金租赁投入资金主要由募集资金与债务融资组成,2015年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20亿元,2016年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50亿元;
6、盛屯融资租赁投入资金主要由募集资金与债务融资组成,2015年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1.69亿元,2016年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1.50亿元;
7、盛屯保理投入资金主要由募集资金与债务融资组成,2014年自筹资金投入近1.5亿元,2015年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4.5亿元,2016年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5.5亿元。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5-058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及公司拟采取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正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审核阶段。2015年5月25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150540号)。根据反馈意见要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39,694,656股(含),发行价格不低于6.5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80亿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效益释放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假设前提:
1、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15年8月31日前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行业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即6.55元/股,发行数量为43,969.47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8.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8.4亿元;
4、公司 2015 年发行前后的财务指标是基于 2014 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同时,考虑到公司业绩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以及业务发展状况等因素影响,2015年公司整体收益情况较难预测,假设 2015 年收益情况有以下4种情形:
A、公司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比 2014 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持平;
B、公司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比 2014 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增长30%
C、公司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比 2014 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增长60%
D、公司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比 2014 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增长100%
5、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15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和前提,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增加较大,虽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较好,但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完全释放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将相关利润全部释放,从而导致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关于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及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1、保障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项目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增资盛屯保理,拓展金属行业商业保理业务”、“增资盛屯融资租赁,拓展金属行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增资盛屯金属,拓展金属产业供应链金融业务”、“增资盛屯黄金租赁、埃玛黄金租赁,拓展黄金租赁业务”以及“投资金属产业链金融服务综合信息化平台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后,公司将丰富和完善金属产业链金融板块的布局,培育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本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效益释放,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使用要求进行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严格遵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并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完善投资回报机制,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等。
为保持回报股东机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5-2017 年)》,从而进一步明确现金分红条件、比例、差异化现金分红的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具体回报规划,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5-2017 年)》的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重视和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5-059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说明
和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正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审核阶段。2015年5月25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150540号)。根据反馈意见要求,现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说明和承诺公告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之一姚雄杰出具的说明和承诺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姚雄杰持有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共计40,305,00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2.690%。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2014年12月11日)前六个月内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未减持过公司股票,持股比例始终为2.690%。
本人在此特别承诺:
1、本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不会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2、除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外,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未持有盛屯矿业股票,不存在减持情形。
在此期间之后,本人将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
本公司就减持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的情况,在此特别说明如下:
1、本公司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2014年12月11日)之前的六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减持过一次公司股票,即于2014年11月14日卖出了所持有公司的1,250万股股票,每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7元,本次减持所得资金共计人民币87,500,000.00元。本公司进行上述减持行为主要是满足公司业务经营需要。
2、除上述减持行为之外,本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之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期间不存在其他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
就未来减持计划,本公司说明如下:
1、本公司自本说明出具之日起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排除有减持计划,如公司在此期间有业务发展资金需求而进行减持,届时本公司将严格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减持计划。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5-060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采取采取处罚
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正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审核阶段。2015年5月25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150540号)。根据反馈意见要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公告如下: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规范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经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如下:2010年5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给予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江艳通报批评并限制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交易的决定》(上证公字【2010】22号),主要内容为:公司控股股东雄震集团(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于2009年6月26日至2010年1月28日期间减持公司股票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股票,亦未履行法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江艳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方面存在不足,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给予雄震集团及江艳通报批评。
自公司董事会秘书受到上交所的通报批评后,公司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了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以及相关公司规范运作的法规规章。经公司了解,公司控股股东雄震集团也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自本次交易所通报批评后,雄震集团(现盛屯集团)未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的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5-061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150540号)。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按《反馈意见》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分析,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后续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4日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6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09,060,243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0.64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309,057,143 | 99.99 | 2,900 | 0.00 | 200 | 0.01 |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 73,735,300 | 99.99 | 2,900 | 0.00 | 200 | 0.01 |
公司 | 项目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盛屯保理 (商业保理业务项目) | 投入资金总额 | 7.50 | 10.50 | 16.30 |
其中:募集资金投入 | 4.50 | 5.50 | - | |
年度收入 | 0.81 | 2.27 | 4.40 | |
占募投项目总收入比例 | 28.19% | 31.90% | 32.90% | |
年度净利润 | 0.43 | 1.30 | 2.00 | |
占募投项目累计净利润比例 | 31.75% | 34.44% | 33.03% | |
盛屯金属 (供应链金融业务) | 投入资金总额 | 7.30 | 3.80 | 9.80 |
其中:募集资金投入 | 3.60 | 3.00 | - | |
年度收入 | 1.00 | 1.80 | 2.68 | |
占募投项目总收入比例 | 34.85% | 25.37% | 19.86% | |
年度净利润 | 0.37 | 0.81 | 1.13 | |
占募投项目累计净利润比例 | 27.12% | 21.59% | 18.61% | |
盛屯黄金 租赁 | 投入资金总额 | 5.50 | 1.50 | 5.90 |
其中:募集资金投入 | 2.80 | - | - | |
年度收入 | 0.72 | 1.40 | 2.18 | |
占募投项目总收入比例 | 25.17% | 19.61% | 16.18% | |
年度净利润 | 0.42 | 0.79 | 1.14 | |
占募投项目累计净利润比例 | 31.01% | 20.94% | 18.89% | |
埃玛黄金 租赁 | 投入资金总额 | 3.50 | 5.50 | 18.40 |
其中:募集资金投入 | 2.20 | 2.50 | - | |
年度收入 | 0.18 | 0.80 | 2.36 | |
占募投项目总收入比例 | 6.19% | 11.18% | 17.47% | |
年度净利润 | 0.08 | 0.43 | 1.05 | |
占募投项目累计净利润比例 | 5.78% | 11.31% | 17.31% | |
盛屯融资 租赁 | 投入资金总额 | 3.50 | 5.00 | 9.90 |
其中:募集资金投入 | 1.69 | 1.50 | - | |
年度收入 | 0.16 | 0.85 | 1.88 | |
占募投项目总收入比例 | 5.60% | 11.94% | 13.92% | |
年度净利润 | 0.06 | 0.44 | 0.74 | |
占募投项目累计净利润比例 | 4.25% | 11.72% | 12.15% | |
募投项目总收入 | 2.86 | 7.11 | 13.49 | |
募投项目合计净利润 | 1.35 | 3.77 | 6.05 |
项目 | 2014年 | 2015年 | |
不考虑本次发行 | 考虑本次发行 | ||
总股本(万元) | 149,705.23 | 149,705.23 | 193,674.70 |
假设2015年净利润与2014年持平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5,019.36 | 15,019.36 | |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 360,660.67 | 375,680.03 | 659,680.03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114 | 0.100 | 0.091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977% | 4.079% | 3.245% |
假设2015年净利润比2014年增长30%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5,019.36 | 19,525.17 | |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 360,660.67 | 380,185.84 | 664,185.84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114 | 0.130 | 0.119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977% | 5.271% | 4.198% |
假设2015年净利润比2014年增长60%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5,019.36 | 24,030.98 | |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 360,660.67 | 384,691.65 | 668,691.65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114 | 0.161 | 0.146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977% | 6.448% | 5.142% |
假设2015年净利润比2014年增长100%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5,019.36 | 30,038.72 | |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 360,660.67 | 390,699.39 | 674,699.39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114 | 0.201 | 0.18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977% | 7.996% | 6.3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