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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21 股票简称:春秋航空 公告编号:2015-023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现金红利(扣税前)0.24元

      ●每股分配现金红利(扣税后):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1日

      ●除息日:2015年6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28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6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4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4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96,000,000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非限售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其所获得的现金红利均暂按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228元;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21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0.24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1日

      除息日:2015年6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2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春秋包机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春翔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春翼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2353088

      特此公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