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5-030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13,074,7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3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6月12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大爆破”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595号”核准,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76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2]168号)同意,公司发行的5,47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票自2012年6月1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为21,896万股。
2014年9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78号”核准,公司向5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24,999,998股,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的股份已于2014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并于2014年9月19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股份限售条件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243,959,998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份总额为243,959,998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38,074,718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实际控制人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制的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所、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广东广之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郑炳旭、王永庆以及原高级管理人员张汉平、傅建秋、李萍丰、华立新、郑永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的股东郑炳旭、王永庆以及原高级管理人员张汉平、傅建秋、李萍丰、华立新、郑永伟还承诺:前述承诺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出售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 由本公司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因此,国有股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4,911,806股,也将于2015年6月12日上市流通。
2、上述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所做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所做的承诺一致。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已履行了上述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6月12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13,074,7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3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12人,其中法人股东5人(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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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宏大爆破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宏大爆破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股份限售承诺;
3、宏大爆破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宏大爆破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