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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合资公司的公告
    2015-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7 证券简称:天津港 公告编号:临2015-015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合资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公司与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天津港海嘉汽车码头有限公司(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为准),共同投资、建设及运营专业汽车滚装码头项目。

      ●投资金额: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0,000元。公司认缴人民币204,00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51%;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认缴人民币196,00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49%。

      ●特别风险提示:建设的专业汽车滚装码头项目尚需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存在未获批准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公司与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签署《合资合同》,投资设立天津港海嘉汽车码头有限公司(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为准),共同投资、建设及运营专业汽车滚装码头项目。出资双方分别为甲方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0,000元,公司认缴人民币204,00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51%;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认缴人民币196,00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49%。

      2、本次合资事项的成交金额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未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属公司总裁审批权限,无须获得公司董事会、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建设的专业汽车滚装码头项目尚需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3、本次合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合资合同主体基本情况

      名称: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米泉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亮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国内沿海及长江水系普通货船运输,无船承运业务,仓储,货运代理,汽车物流技术咨询、技术培训,船舶租赁,包装设计、包装服务,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合资标的基本情况

      1、合资公司中文名称:天津港海嘉汽车码头有限公司(以工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

      2、合资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3、合资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保税区(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4、合资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建设滚装码头及相关的堆场并对自建的滚装码头及相关堆场进行管理和运用;货物装卸;仓储服务;码头设施租赁及港口服务;洗车服务、货物进出口;国际货运代理;船舶代理;报关报检。对以上范围需要专项审批的,应在获得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具体以商事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5、出资方式:双方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向该项目缴纳注册资本金。

      6、公司经营规模:公司将根据本合同投资、建设、管理和运营本码头。

      本码头是指位于天津港北港池分支港池南岸线西部码头,设计总长度约为565米,码头前沿设计水深-13.5米,共有2个专业化滚装泊位。年设计吞吐能力为滚装汽车50万辆。(最终规模以国家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

      四、合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1、分期缴付安排

      注册资本由双方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期缴足。首期出资为注册资本的50%,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三个月(90日)内缴款完毕,剩余注册资本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运营需要,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后一年内(365天)缴款完毕。合资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将认缴的出资额存入公司的专门银行账户,各出资方缴纳的出资,必须出具相关证明。

      2、合资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按数缴足出资额时,从逾期日起计算,每逾期一(1)日,违约一方应向守约方缴付未缴出资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累计逾期三十(30)日视为违约方放弃期应缴部分的投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其他出资方赔偿损失。因违约方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对公司予以赔偿。

      3、本项目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合资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4、凡因执行合资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资合同有关的争议,出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出资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的实施为天津港商品汽车物流提供场地及增值服务,可适应滚装商品汽车吞吐量的快速增长,提升天津港汽车物流等级,增强天津港商品汽车的物流功能,进一步保持天津港商品汽车物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六、投资风险

      建设的专业汽车滚装码头项目尚需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存在未获批准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