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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5-059

      证券代码:122138 证券简称:11桂东01

      证券代码:122145 证券简称:11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及违约金、码头堆存费、石油焦价格下跌损失、本案诉讼费等合计约69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若上述款项无法回收,将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钦州永盛”)于2015年4月29日就与广州景裕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钦州永盛支付货款2,8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4,533元、支付码头占用费1,611,423元、赔偿石油焦价格下跌损失2,324,473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近日钦州永盛收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172号)。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15年4月29日

      2、受诉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3、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情况

      原告: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敏

      委托代理人:南宁君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律师陈军

      被告:广州景裕燃料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36-1号A座A2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谢育光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纠纷的起因

      2014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石油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QZYS20140318)。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该买20000吨石油焦,价格为700元/吨含17%增值税,总价为14,000,000元整,交货时间为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7月30日。

      签订合同后至2014年10月23日,被告只提了12000吨的石油焦,尚有8000吨的石油焦没有按时提货,被告提货12000吨中有4000吨的货款共280万元没有付清给原告,原告委托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复函》,该《复函》明确被告在2014年11月15日前支付尚欠的280万元货款,同时被告同意原告处理未提货部分石油焦。原告认为,被告与2014年10月30日的《复函》后,原告才得以明确“剩余未提货部分自行处理”。从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10月30日至11月20日处理货物的合理时间)止由于被告不按合同提货而在码头产生的堆存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同时由于被告不按时提货,从而造成石油焦的价格下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

      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以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诉讼。

      2、诉讼请求

      为维护原告钦州永盛及公司的合法权益,钦州永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4月29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4,533元(暂从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共8个月按银行年利率5.6%计:2,800,000元×5.6%÷12个月×8个月=104,533元)给原告;

      (2)被告支付码头堆存费1,611,423元 给原告;

      (3)被告赔偿石油焦价格下跌损失2,324,473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进展情况

      2015年6月3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并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172号)。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本次诉广州景裕燃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赔偿损失的行为属于钦州永盛日常经营活动中对货款的正常追收行为。钦州永盛在催收追缴无果的情形下采取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若上述款项无法回收,将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8日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证券代码:600310 编号:临2015-060

      债券简称:11桂东01 债券代码:122138

      债券简称:11桂东02 债券代码:122145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部分国海证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拟在限售期满后出售部分国海证券股票的议案》,2015年6月8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出售国海证券股票1355万股,占国海证券总股本的0.58%,交易金额约30,842.36万元,本次出售后,公司尚持有国海证券股票187,965,723股,占国海证券总股本的8.14%。

      二、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经公司初步测算,本次出售国海证券1355万股股票,扣除成本后,公司可获得投资收益约28,225万元(未扣除相关税费),该收益将计入公司2015年度损益(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对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影响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为准)。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累计出售国海证券股票6930万股(含2014年度及本次减持数),占国海证券总股本的3.0%。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