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5—03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2015年6月8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 (2014)乐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4-103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5年6月2日,乐山中院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8日
备查文件
(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