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8版)
2、项目前景
收购完成后,江钻股份的产品线将由单一的钻头钻具产品扩展成涵盖钻头钻具及井下工具、陆上钻采装备、固井压裂装备、海洋石油装备和油气储运设备等多个领域的产品组合,其定位将相应由专业化的钻头钻具生产商提升为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装备研发与制造、专业技术服务中心,进而实现公司对石油机械一体化的产业布局,构建石油机械业务板块的完整产业链,丰富公司产业体系,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通过本次重组,江钻股份将成为石化集团石油机械制造平台,一方面能够在统一的控股平台下,实现内部业务资源共享,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实现各石油机械制造企业的协同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筹集资金投入研发生产,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打造具有较强全球市场竞争力的石油机械制造企业,从而促进石油机械业务的快速发展。
(二)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及本次拟收购的机械公司主要从事石油机械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资金密集型特征,生产设备的前期投入和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垫付资金规模较大,且生产设备主要属于按客户订单专门生产的大型专业装备,生产方式为根据订单生产,小批量、多品种、多规格,生产销售的周期较长,在存货上滞留的资金较多。同时,从客户结构上看,我国油气装备制造企业的主要客户为中国三大石油公司及其下属的油田企业,此类客户对货款的支付具有较为严格的审批流程,因此可能导致销售回款周期较长,造成公司在应收账款上滞留的资金较多,进一步增加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的产品范围将由钻头钻具扩展至井下工具、陆上钻采装备、固井压裂装备、海洋石油工程装备和储气运输装备等多个领域,各领域间协同效应明显,公司行业地位将有显著提升,在我国油气行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预计收购完成后公司的业务规模将迅速增长。然而,公司目前的营运资金状况不足以支撑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亟需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周转压力,确保本次收购完成后拥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支持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张,从而实现本次收购的目的。
三、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相关措施
在本次发行前,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江钻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并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人、开户银行和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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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及推荐意见
一、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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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推荐意见
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认为:江钻股份申请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推荐江钻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七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新增股份5,972.13万股,证券简称为江钻股份,证券代码为000852,将于2015年6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中,6名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自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11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2015年6月12日(即上市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
第八节 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
吴虹生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炳全 张 贺
法定代表人(签名):
宫少林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2015年 6月10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宫少林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2015年6月10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文学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15年 6月10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姓名 程丽(签名) 姓名 刘硕( 签名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姓名 李洪积( 签名 )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公章)
2015年6月10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
姓名 马健( 签名) 姓名 张亚许(签名)
负责人:
姓名 徐华( 签名)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章)
2015年6月10日
评估机构声明
本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评估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评估会计师:
姓名 于鸿斌( 签名) 姓名 付存青(签名 )
负责人:
姓名 范树奎( 签名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2015年6月10日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文员会核准文件
二、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三、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华工园一路5号
联系电话:027-87925236
传真:027-87925067
(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三)联席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楼
联系电话: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340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