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编号:临2015—070号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1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095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090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人民币0.0090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7日
●除息日:2015年6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5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2,117,018,0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0.1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1,170,180.39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分红时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95元。
上述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90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9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 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7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公司全体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8-87826466
传 真:028-87829595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611731
七、备查文件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5—071号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公告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了昆明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一建”)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置业”)提起民事诉讼一案,昆明一建请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云南白药置业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6,579,723.70元,及该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暂定731.8万元(利息从2011年7月7日起算至付清之日为止);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云南白药置业承担。
二、诉讼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昆明一建提交相关证据,称经其核算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37,906,257.46元,扣减云南白药置业已付工程款81,326,533.76元,云南白药置业还应向其支付工程尾款56,579,723.70元,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其支付资金占用费731.8万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含窝工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云南白药置业“颐明园一期土建总包工程(四)标段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为95,372,781.00元。
双方在上述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确认涉案工程造价为9,500万元,云南白药置业已付工程款87,569,933.19元,昆明一建放弃主张工程款利息。
近日,公司收到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3)昆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云南白药置业于2015年8月15日之前向昆明一建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7,430,066.81元,驳回昆明一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1,288.61元,由昆明一建承担289,030.89元,由云南白药置业承担72,257.72元。鉴定费人民币115万元,由昆明一建负担57.5万元,由云南白药置业负担57.5万元。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