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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2015-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风帆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7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正在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5月28日起停牌。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上述事项对公司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11日起预计停牌不超过一个月。中船重工正组织相关机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时公告并复牌。

      特此公告。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风帆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8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1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7695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72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股通),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729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6日

      ●除息日:2015年6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6月16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普通股536,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现金红利0.08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3,456,500元(含税),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入下一年度。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69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为公司2014年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29元。

      3.对于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29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081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6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1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保定风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扣缴所得税后留存,待限制性股票解锁时再对其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富昌路8号

      电话:0312-3208529

      传真:0312-3208529

      电子邮件:sh600482@sail.com.cn

      七、备查文件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