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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杭州华数智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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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杭州华数智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
    “电视淘宝”业务合作运营协议的公告
    2015-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临 2015-034

      转债代码:113007 转债简称:吉视转债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杭州华数智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

      “电视淘宝”业务合作运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情况简介

      2015年6月10日,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 )与杭州华数智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共同签署了《电视淘宝业务合作运营协议》。甲方将开放运营平台给乙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就“电视淘宝”业务在甲方提供的平台上开展业务合作。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对合作内容、合作范围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电视淘宝”是一项基于电视屏的购物业务,其商品系统、交易系统、物流系统及数据系统与淘宝全部打通,产品在数据上与淘宝网无缝对接,实时同步淘宝网的商品、交易、物流信息。让传统有线电视业务真正的插上互联网的翅膀。互动电视用户可以通过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在电视淘宝内登录,浏览选择商品,确认购买商品,并进行送货地址的选择,淘宝商户将使用淘宝现有的物流系统将商品送货上门。业务中商家来自全国各地,商品支持全国发货,让用户按按遥控器就方便的在客厅开始购物之旅。

      二、协议对方

      名称:杭州华数智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电话:0571-85083645

      传真:0571-88006437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广场619室

      邮编:310012

      ? 公司介绍:杭州华数智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阿里巴巴集团授权的,基于电视屏幕开发、运营“电视淘宝”业务的关联公司。

      三、合作事项

      1、合作内容:甲乙双方进行技术对接,确保乙方“电视淘宝”业务在甲方平台的落地。甲方负责协助“电视淘宝”业务在甲方平台上落地支持,并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乙方负责“电视淘宝”业务的设计、开发、维护、招商、运营和客服工作。

      2、合作范围:甲乙双方在甲方的市场范围内及各条产品线上全面开展合作。甲方与乙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甲乙双方互相承诺以对方为其电商业务的优先合作单位。

      3、甲乙双方根据本业务在甲方平台的收入进行分成,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计费、结算。

      4、双方利用各自渠道为合作业务进行营销推广。甲方协助乙方进行品牌宣传、流量导入及业务拓展等工作。

      四、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期限为 3 年。

      五、收入结算与分成

      1、针对“电视淘宝”业务甲乙双方投入的资源:

      ■

      2、电视淘宝的收入为乙方运营所得的业务收入,甲乙双方基于甲方用户产生的业务收入进行分成。

      3、业务收入

      1) 业务收入特指在甲方提供的平台上,乙方运营电视淘宝产生的佣金收入。佣金收入等于电视淘宝产生的每笔有效订单的佣金收入总和。有效订单指用户完成订单交易并且未产生退换货的订单。每笔订单收取的佣金比例不完全相同,计算公式如下:

      每笔订单的佣金收入=每笔订单金额(不含运费)×佣金比例

      2)佣金比例因为每笔订单针对商品、商家以及成交的时间不同而不同。例如:佣金比例较高的商品类目为服装,一般在5%-15%之间;偏低的为数码类商品,一般在0.5%-3%之间。业务前期运营以向用户提供高性价比的商品为主,因此推荐商品的佣金比例会偏低,甚至有些商品的佣金比例会为零,预估首年的业务收入为交易额的3%左右;随着运营的深入,整体佣金比例会有一定的提升。

      3)关于业务收入模式的任何变更和增加,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

      4、收入的收取及分配

      1)甲乙双方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此日期为上线后半年的时间)开始基于业务收入进行分成。

      2)甲乙双方约定的佣金分成比例为5:5,约定的分成比例基于以下原则:

      a)甲方为电视淘宝业务提供位于开机首页的一级入口。入口显示为“淘宝”。入口位置见附件1-电视淘宝入口位置及标识。基于现有甲方开机首页海报位风格的界面,甲方需确保电视淘宝入口位置在甲方开机首页推荐栏和应用栏长期均有位置呈现。若甲方开机首页布局进行调整,需提供和上述约定一级入口相等同的入口位置。并获得乙方确认。

      b)甲方提供市场推广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淘宝重点活动的推广年,例如:618年中庆,双十一,双十二,年货,以及电视淘宝其它的重点活动支持。

      c)甲方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共同实现机顶盒账号和支付宝账号的打通。

      d)甲方提供乙方业务运行所需的带宽资源。

      e)甲方提供业务运营所需的服务器及相关机柜等资源。

      5、业务收入的结算原则:由乙方计费结算系统统计出电视淘宝的佣金收入。甲乙双方按照如上约定的分成比例确认双方可结算的业务收入。

      6、业务收入的计费周期:乙方为甲方提供查询系统并开放权限,甲方可查询佣金收入的明细,乙方按月提供业务收入的统计,于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确认上月的业务收入。

      7、业务收入的结算流程

      1)结算每月进行一次,第一个月产生的业务收入,可在第二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拨付到甲方账户。

      2)乙方凭甲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本合同费用。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乙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甲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应当按照本条协议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

      六、对公司的影响

      “电视淘宝”业务对于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而言,可通过业务合作的运营模式,引领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常态”。同时,也是公司拥抱互联网,发展新形态、新业态的创新型表现形式。随着“互联网+”业态对日常生产、工作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公司将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关系建立的有利契机,努力探索并实现传统业务模式向“体验型业务模式”的跨界融合;依托公司强大的平台与用户资源,与合作方共同发掘、开拓和培育本土市场;通过与公司“屏屏通”等业务产品的协同、整合,以打造“客厅文化”为背景,将用户从传统购物终端上重新引到电视机前;全力打造绿色、健康、舒适的智能家居购物环境,从而全面提升公司的盈利模式与能力。

      七、风险提示

      由于“电视淘宝”业务前期运营是以向用户提供高性价比商品为主,前期的佣金比例可能会偏低。因此,本协议对公司业绩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