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A股末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股票简称:兖州煤业 股票代码:600188 编号:临2015-035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A股末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0.02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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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7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8日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5月22日获得公司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定的税后利润(以较低者为准),并提取相关法定公积金后分派股息。公司以已发行总股本49.18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14年度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人民币9836.8万元(含税)。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暂由公司统一按5%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9元。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税[2012]85号通知》”),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票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后,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2012]85号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QFII和沪股通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元。
二、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7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8日
3、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8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5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公司控股股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H股股东的现金股息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公司日期为2015年5月22日的《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会议决议公告》,该公告刊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www. hkexnews.hk)。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298号
邮政编码:273500
联系电话:(0537)5382319
联系传真:(0537)5383311
六、备查文件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188 股票简称:兖州煤业 编号:临2015-036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因董事会获得回购H股一般性授权通知债权人
第二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15年5月22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和2015年度第一次A股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和市场情况,在获得有关监管机构批准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在相关授权期间适时决定回购不超过有关决议案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H股总额10%的H股股份。若公司董事会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权,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将依法注销回购的H股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司通知债权人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司通知债权人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申报债权方式:
拟向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公司债权人, 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须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债权资料:
邮寄地址: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298号
收件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 毕波
邮政编码:273500
特别提示:邮寄时,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⒉ 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按以下传真电话发送债权资料:
传真号码:0537-5383032
特别提示:传真时,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联系电话:0537-5380584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