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5—040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 (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10日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9日-2015年6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9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1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莱阳市龙门东路9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宫明杰先生
(7)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15年5月2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7,314,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的74.989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7,3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4.98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3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3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东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0,01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3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陈光律师、万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