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1992 股票简称:金隅股份 编号:临2015-029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收到股东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股份”)减持公司股份的函:中材股份于2015年5月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1万股,成交均价为14.03 元/股;于2015年6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700万股,成交均价为13.342 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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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减持前,中材股份持有公司股份23,958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5.007%,本次减持后,中材股份持有公司股份23,257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4.86076%,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不涉及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后续工作。本次减持涉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请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临2015-030号)。
特此公告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992 证券简称:金隅股份 编号:临2015-030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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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公告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特别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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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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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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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除持有金隅股份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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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金隅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个月内不排除有继续减少其在金隅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金隅股份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材股份持有金隅股份23,958万股,占总股本的5.007%;变动后持有金隅股份23,257万股,占总股本的4.86076%。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中材股份于2015年5月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减持金隅股份股份1万股,成交均价为14.03元/股;于2015年6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减持金隅股份股份700万股,成交均价为13.342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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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权利限制说明
本次股份变动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中材股份于2015年5月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减持金隅股份股份1万股,成交均价为14.03元/股;于2015年6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减持金隅股份股份700万股,成交均价为13.342元/股。除前述事项外,截止至本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中材股份未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买卖金隅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证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盖章):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志江
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和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和备查文件置于金隅股份(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D座)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到上证所交易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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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盖章):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志江
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