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9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1、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
2、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5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0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
●股 权 登 记 日:2015年6月18日
●除 息 日:2015年6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27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2015年4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6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5,6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560万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 权 登 记 日:2015年6月18日
(二)除 息 日:2015年6月19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妥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其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妥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二)现金红利扣税办法: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 0.09元进行派发。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办公室
电话:0510-85215556
传真:0510-85215605
七、备查文件目录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