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990 证券简称:四创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024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0.05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7日
●除息日:2015年6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23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24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14年末总股本136,702,04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835,102.00元人民币(含税)。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85号通知)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475元人民币。具体实际税率根据持股期限确定:对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并按照《财税[2012]85号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7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以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发放。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发放;
3、公司无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5391324
联系传真:0551-65391322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199号
邮政编码:230088
七、备查文件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