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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草拟税优健康险征求意见
    2015-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卢晓平

      

      投保人只能购买一份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享受每年2400元的优惠政策。

      继上月三部委圈定健康险试点范围后,保监会近日草拟了一份税优健康险业务暂行办法,在行业内征求意见。依据征求意见稿,投保人只能购买一份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保费2400元/年)。保险公司应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投保人身份和纳税情况进行验证,符合条件方可承保。

      保监会下发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经营税优健康险的公司限定为专业健康险公司和其他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不得低于150%,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险信息系统,并与商业健康险信息平台适时对接。

      与普通健康险相比,税优健康险新规在承保方面将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如保险公司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保监会称,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通过降低赔付额度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当年支付的最高赔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保险金额的五分之一。

      按照目前保险行业的惯例是需要如实告知,不得带病投保,有病史需要体检甚至加收保费。

      依据征求意见稿,未来设计的税优健康险将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不过设计则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个人账户积累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中端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补偿在职纳税人群的中端医疗费用保障。

      意见稿还对赔付金额做出了限定,即不得低于25万元,终身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如果被保险人自投保以来连续5个保单周年没发生大额理赔,可将其终身累计赔偿限额提高到150万元,不过,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大额”做出明确说明。

      为了规避过度竞争,保监会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指定一家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开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处于风险处置期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

      5月,保监会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各省市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将全市试点税优健康险业务,不过目前并没有敲定试点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