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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村诉讼遭遇夏洛克的窘境
    2015-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美国联邦住房金融机构代表“两房”,向出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有关金融机构索赔。野村不服,选择诉讼与联邦住房金融机构决一胜负。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判野村败诉。为公司的长远发展着想,野村还不如认罚。承认错误是为了可再犯,至少在美国资本市场就是这个逻辑。

      □朱伟一

      最后一搏有两种形式:或胜利在望,毕其功于一役;或走投无路,困兽犹斗。美国民事诉讼中也有最后一搏,那是困兽犹斗,法律术语是肯定抗辩:被告承认原告的指责属实,被告确实从事了原告所指的行为,但被告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原告的损失。在证券索赔诉讼中,被告也做肯定抗辩,具体概念为损失因果关系。

      损失因果关系(loss causation),是指所称的不当行为与原告最终受到的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侵权法的近因概念有关。美国《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明确规定,即便证券发行有虚假陈述,只要被告能够证明,其他原因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则无需做出相关赔偿。可以全部或部分避免赔偿。损失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通常在被告,而民事诉讼一方若是负有举证责任,便有负隅顽抗、困兽犹斗的意思。所以,民事诉讼中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胜诉的可能微乎其微。美国联邦住房金融机构诉野村美国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野村”)案便是一例。

      房利美(Fannie Mae)和房地美(Fredie Mac)“两房”是美国的国企,由联邦住房金融机构监管。“两房”购买了由野村、苏格兰皇家银行等美国金融机构出售的资产证券化产品。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资产证券化产品价格暴跌,“两房”蒙受了巨大损失。联邦住房金融机构代表“两房”,向出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有关金融机构索赔。16家金融机构选择和解,化钱消债,支付了大约180亿美元的赔款。但野村和苏格兰皇家银行不服,选择通过诉讼与联邦住房金融机构决一胜负。5月11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做出判决,判野村败诉。

      野村举证的主要是两条理由:一是被告所售低劣证券在市场中所占比例甚小,不足以引发市场崩溃,而市场崩溃才是有关证券价格下跌的真正原因;二是市场崩溃,“两房”也有责任,事后无理由就此索赔。就第一个理由,野村指出,2004年至2007年之间,美国住房证券化的金额高达3万亿美元,而野村和苏格兰皇家银行所从事的交易仅为24.5亿美元,所占市场份额仅为0.1%。但审理本案的法官丹尼丝L·科特得出的结论正好相反:“被告提到宏观经济要素造成损失,债券的有瑕疵的发起和证券化促成了住房市场的崩溃。不仅如此,一旦市场开始崩溃,承销不当的贷款首当其冲,进一步加剧市场崩溃。”按照科特法官的观点,野村的微观责任与市场的宏观因素至少是互为因果。

      科特法官还指出,即便退一步说,宏观经济要素是一个原因,野村也该“量化”该因素所造成的损失部分。科特法官反复使用的一个名词是“解开”(disentangle),要求被告将其违法行为与原告的亏损分解开来。这一举证责任几乎无法完成,很像《威尼斯商人》中索债的商人夏洛克面对的:夏洛克可以从债务人身上切下一磅人肉抵债,但不得危及债务人的生命安全。

      就第二个理由,野村指出,美国政府对这场金融危机也难逃其咎,事后没有理由再来索赔。“两房”是政府发起企业,是为政府的一部分,所以也没有理由来索赔。科特法官可不这样看。她的结论是,原告的身份并非问题所在,被告应当证明的是,造成原告亏损的并不是被告的违法行为,而是其他原因。

      一审判决之后,野村的发言人表示要上诉,而且进一步辩解说:“野村自信,在其与房利美和房地美的所有交易中,野村始终诚实、透明和专业。”苏格兰皇家银行并未就判决发表任何公开评论,似乎有知难而退之意。那么为什么苏格兰皇家银行能够隐忍,野村却要知难而上呢?野村可能自以为没有做什么坏事,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所以不怕通过诉讼解决争端,不怕在世人面前对质。可是很遗憾,野村运气不好,遇到了这位对大银行没有好感的科特法官。科特法官由民主党总统克林顿在1994年提名。科特法官担任过检察官,曾经在纽约南区美国检察官办公室担任过助理检察官,担任过刑事科科长。法官的职业背景对其审案态度是有影响的,法官若是辩护律师出身,那么法庭上就多了一位辩护律师,法官若是检察官出身,那法庭上便多了一位检察官。野村案中没有检察官参加,但当事一方仍然是政府机构,代理律师也是政府律师,科特法官与他们的心应是相通的。

      在野村案判决书中,科特法官反复的一个形容词是“shoddy”,汉语意为“低劣”,还有“龌龊”的意思,英语的同义词为“shabby”。科特法官的用词就表现出其偏向:如果她是中立的,完全可以用较为中性的形容词“低质量”(low quality)。科特法官不仅是在用词方面含沙射影,还对野村做了根本性的否定:“正如野村的证人和文件所显示的那样,野村的目的是与贷款的出售方一同努力,尽其可能促进野村与贷款出售方之间的良好关系。鉴于这种态度,对于具体警告置若罔闻也就不奇怪了。”

      科特法官执笔谠论,洋洋洒洒,判决书长达361页,从法律上全面鞭挞了野村出售低劣金融产品的行为。科特法官用词尖刻,野村因此而愤怒是可以理解的,野村要上诉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为大局计,为公司的形象计,为公司的长远发展着想,野村还不如认罚,给事情一个了断,免得别人再借题发挥。“小不忍则乱大谋亦。”其实,承认错误也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承认错误是为了可以再犯错误,至少在美国资本市场就是这个逻辑。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