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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5-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41版)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钱慧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http://www.x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5年5月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8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认购的数额限制

      1、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2、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50,000 元,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50,000/(1+1.2%)=49,407.11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50,000-49,407.11=592.89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9,407.11/1.00=49,407.11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50.00/1.00=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49,407.11+50.00=49,457.1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49,457.11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场外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场外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募集场所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4)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公式为: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经确认的基金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5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50,000=50,0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50,000×1.2%=600.0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50,000.00+600.00=50,6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0.00/1.00=5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50,050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50,6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50,050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场内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场内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提交后不允许撤销。

      3)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点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申请上市时应当符合下述第四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5、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 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及赎回费用

      1、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下转B4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