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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3 证券简称:三安光电 公告编号:临2015-041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6月15日下午14: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林秀成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以书面投票并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投资发展集成电路产业之战略合作协议》。

      表决结果:3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此议案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关联事项,关联董事林秀成、林志强、阚宏柱、韦大曼先生表决时须予以了回避,由3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 三安光电 编号:临2015-042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与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芯投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集团”)签订了《关于投资发展集成电路产业之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协议”)。协议约定:国开行、华芯投资与三安集团及本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大力支持本公司发展以III—V族化合物半导体为重点的集成电路业务,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

      1、协议类型:战略合作协议。

      2、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时成立。

      3、履行期限: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10年。

      4、该协议的履行对本公司当期业绩无重大影响,但随着协议的履行,对本公司实现做大做强以III—V族化合物半导体为重点的集成电路产业的战略目标产生积极影响。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战略协议的基本情况

      国开行、华芯投资与三安集团及本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重点支持本公司发展以III—V族化合物半导体为重点的集成电路产业,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战略协议对方当事人情况

      1、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海斌

      注册资本: 12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服务;财务顾问服务(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投资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基金或企业及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企业。

      华芯投资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唯一管理人,全面承担基金公司投资业务的管理职能。包括制订基金公司投资业务的年度投资计划,对目标项目进行筛选、选聘外部服务机构并开展尽职调查、谈判交易条件和合同文本等,对项目投资决策、管理、退出等在委托管理范围内独立行使权力。华芯投资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分行负责人:赵方强

      经营范围:吸收除居民储蓄存款外的对公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总行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是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厦门市的唯一正式分支机构。国开行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秀成

      注册资本:100,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1、从事冶金、矿产、电子、商业、房地产、仓储业、特种农业及其他行业的项目投资管理;2、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3、批发零售化工(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美术品、机械电子设备、计算机产品及软件、仪器仪表、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普通机械、矿产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安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90,878,532股,其控股子公司——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758,639,588股,三安集团与三安电子合计持有的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8.03%。

      二、战略协议主要条款

      (一)合作宗旨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提出要加速发展集成电路制造业,抓住技术变革的有利时机,突破投融资瓶颈,持续推动先进生产线建设。大力发展高压电路、射频电路等特色专用工艺生产线。增强芯片制造综合能力,以工艺能力提升带动设计水平提升,以生产线建设带动关键装备和材料配套发展。近年来,本公司在继续巩固国内LED照明领域龙头企业地位的同时,致力于围绕以III—V族化合物半导体为重点的业务,发展成为专业的集成电路公司。

      华芯投资将重点支持本公司做强做大,积极推进本公司成为国际领先的围绕以III—V族化合物半导体为重点的集成电路公司,提升本公司生产能力、技术水平,支持本公司开展境内外并购等合作,形成良性自我发展能力,并引领带动III—V族化合物集成电路产业整体发展,同时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出资人创造良好投资回报。

      (二)合作内容

      国开行、华芯投资与三安集团及本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重点支持本公司发展以III—V族化合物半导体为重点的集成电路业务,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包括:

      1、III—V族化合物集成电路外延片与芯片的制造、封装与设计流片,包括但不限于砷化镓和氮化镓生产线建设。

      2、并购境内外III—V族化合物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获得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拓展新市场。

      3、有利于将本公司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以III—V族化合物半导体为重点的集成电路公司的发展事宜。

      4、其他各方认可的集成电路相关领域的发展。

      (三)合作方式

      1、华芯投资将积极推进与三安集团及本公司开展不超过25亿美元的合作,拟合资设立III—V族化合物集成电路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其拓展以III—V族化合物半导体为重点的集成电路业务。

      2、国开行以最优惠利率提供200亿元人民币融资总量,用于支持三安集团及本公司的业务发展。

      3、华芯投资将努力推进对本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事宜。

      4、华芯投资支持本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开展境内外并购、新技术研发、新建生产线等业务。

      5、华芯投资和本公司负责分批落实具体投资项目,协商提出方案后按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芯投资委托管理协议规定的程序决策实施。

      6、本公司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落实, 并按照相关具体协议的规定使用资金。

      (四)合作期限

      本协议规定的合作期限为10年,合作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各方均未提出书面变更或终止合作的,则合作期限自动顺延,顺延期限相当于本协议的合作期限。

      (五)其他

      本协议为战略意向性协议,各方应积极、友好的促进协议的落实,不构成协议各方就投融资事宜的要约或承诺,待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后,以正式协议内容为准。

      三、战略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所从事的以半导体新材料所涉及到的III—V族化合物半导体材料的研发、生产与应用业务符合国家产业规划,随着国家半导体产业基金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的发展战略将得到进一步升级。本次合作后,将会以本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为重要平台,各方重点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支持公司做大做强,积极推进III—V族化合物半导体的应用,推动公司成为领先的以III—V族化合物半导体为重点的集成电路公司,引领带动III—V族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的整体发展。

      本次合作,为公司产业链延伸提供了各种资源保障,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正常开展,加快公司产业链布局,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尽快实现效益回报股东。

      四、战略履行的风险分析

      由于本协议为战略意向性协议,协议的顺利履行尚待各方就专门合作事项签订正式协议后执行。

      五、备查文件:

      《关于投资发展集成电路产业之战略合作协议》文本。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 三安光电 编号:临2015-043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所持部分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接到公司股东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集团”)的通知,三安集团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基金”)在北京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三安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17,000,000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07%),(以下简称“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大基金,每股转让价格为2015年5月28日(停牌日)之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即人民币22.30元/股,总金额4,839,100,000元。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变,大基金将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一、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标的

      大基金拟受让三安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17,000,000股,转让价格为22.30元/股。

      (二)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1、转让方: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秀成

      注册资本:100,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1、从事冶金、矿产、电子、商业、房地产、仓储业、特种农业及其他行业的项目投资管理;2、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3、批发零售化工(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美术品、机械电子设备、计算机产品及软件、仪器仪表、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普通机械、矿产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安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90,878,532股,其控股子公司——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758,639,588股,三安集团与三安电子合计持有的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8.03%。

      2、受让方: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占甫

      注册资本:9,872,000万元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咨询;项目投资及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本公司与大基金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1、股份转让与交割

      三安集团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大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大基金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50%的转让价款,并由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的相关要求,签署或提供标的股份过户所需全部法律文件、资料及信息;自上述付款及文件准备完后5个工作日内,三安集团应主动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股份转让合规性,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立即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大基金在前述过程中将给与积极配合。三安集团在大基金配合提供股份过户所需全部法律文件、资料及信息的前提下,应确保自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30日内,办理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2、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以2015年5月28日(停牌日)之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即人民币22.30元/股作为转让价格。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乘以标的股份的数量217,000,000股,即4,839,100,000元人民币。该转让数量及价款总额不因其他原因再行调整。

      (2)股份转让价款应按如下方式支付: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生效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大基金向三安集团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50%,即2,419,550,000元人民币;

      本次股份转让在结算公司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大基金向三安集团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剩余50%,即2,419,550,000元人民币。

      三、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大基金将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将有利于为公司提供各种资源保障。本公司将发挥自身半导体产业优势,结合大基金的资本市场优势,推动本公司以III—V族化合物半导体为重点的集成电路业务进一步做大做强,加快国际化发展步伐和产业链一体化布局,完善配套,跻身世界同行业前列,符合半导体产业的发展规律及公司发展目标的规划。

      四、本事项后续事宜及风险分析

      股份转让双方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任何一方违约可能造成股份转让协议无法履行,或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订。

      五、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文本。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 三安光电 编号:临2015-044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复牌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因有重要事项披露,为避免本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经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8日起停牌。

      本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披露的公告。经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4年6月16日起复牌。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三安光电

      证券代码:60070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路1号职工之家C座21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路1号职工之家C座21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一五年六月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 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三安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三安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大基金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三安光电之外,大基金持有港交所上市公司中芯国际11%股份,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含 5%)的情形。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发挥大基金支持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支持三安光电成为国际领先的以III-V族化合物为重点的集成电路公司,进一步提升其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并开展国际收购,形成良性自我发展能力,引领带动III-V族化合物集成电路产业整体发展,同时为基金出资人创造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发生增 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大基金通过协议受让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股权受让前,大基金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股权受让后,大基金持有上市公司217,000,000股股份(占三安光电总股本的9.07%)。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5年6月15日,大基金与三安集团签订《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签约主体

      转让方: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安集团”)

      受让方: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简称“大基金”)

      2、股份转让

      三安集团将持有的三安光电217,000,000 股股份、占三安光电总股本的9.07%转让给大基金。

      3、股份转让价格及支付

      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以上市公司停牌日(2015年5月28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作为转让价格。20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为24.78元/股,该价的90%为22.3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为4,839,100,000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即4,839,100,000元人民币)应按如下方式支付: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生效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50%,即2,419,550,000元人民币;

      (2)本次股份转让在结算公司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剩余50%,即2,419,550,000元人民币。

      4、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

      (1)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生效;

      (2)转让方已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3)本次股份转让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5、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情况本次股权受让后,大基金持有上市公司217,000,000股股份(占三安光电总股本的9.07%),上述股份不存在被质押与冻结情况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第三节“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已披露的情形外,本次交易无其他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

      五、本次股份受让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不涉及。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

      

      ■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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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 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 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三安光电

      证券代码:60070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21-1725号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21-1725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一五年六月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 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三安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三安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三安集团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三安光电之外,三安集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形。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进一步优化三安光电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大基金支持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支持三安光电成为国际领先的III-V族化合物集成电路公司,进一步提升其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并开展国际收购,形成良性自我发展能力,引领带动国内III-V族化合物集成电路产业整体发展,同时为基金出资人创造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减少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三安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三安集团持有上市公司390,878,532股股份(占三安光电总股本的16.33%);本次股份转让后,三安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73,878,532股股份(占三安光电总股本的7.26%)。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5年6月15日,大基金与三安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签约主体

      转让方: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安集团”)

      受让方: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简称“大基金”)

      2、股份转让

      三安集团将持有的三安光电217,000,000 股股份(占三安光电总股本的9.07%)转让给大基金。

      3、股份转让价格及支付

      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以上市公司停牌日(2015年5月28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作为转让价格。20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为24.78元/股,该价的90%为22.3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为4,839,100,000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即4,839,100,000元人民币)应按如下方式支付: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生效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50%,即2,419,550,000元人民币;

      (2)本次股份转让在结算公司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剩余50%,即2,419,550,000元人民币。

      4、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

      (1)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生效;

      (2)转让方已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3)本次股份转让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5、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三安集团持有三安光电390,878,532股,占三安光电股份总数的16.33%,其中限售股164,464,554股,非限售股226,413,978股,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139,310,000股。本次转让的股份217,000,000股股份(占三安光电总股本的9.07%),不存在被质押与冻结情况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动。

      第四节 前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三安光电证券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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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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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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