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怀
“公平在身边”保护投资者专项活动正在开展,内容之一是使中小投资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平获取救济和赔偿。
去年实施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若干意见》)有这样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本意见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指欺诈上市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按《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下文简称《国务院意见》)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或者根据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公开承诺内容或者其他协议安排,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这些规定强调了赔偿主体不仅是公司,还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主体,显然这都是针对过去赔偿实践中的问题和缺陷做出的。虽然2003年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列入了被告和赔偿主体,但在实际的案例审判中,赔偿投资者往往止于公司层面。沪深股市历史上最有名的大庆联谊欺诈上市案,赔偿投资者的是大庆联谊公司,近期典型的欺诈上市案万福生科,是保荐机构平安证券采取先偿后追的方式拿出3亿元先行赔偿,然后再向万福生科和相关责任人追偿,但迄今仍未见到向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追偿的报道。
任何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乃至犯罪,都是人的违法违规乃至犯罪,因此,治人才是治根本。对投资者的赔偿若止于公司层面,既是对仍持有该公司股份的股东利益的侵犯,也是对真正肇事者的姑息和纵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当然是重要的,但让相关责任人负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而让其在经济上受到沉重打击乃至倾家荡产有着特别的威慑作用,这也是投资者保护赔偿中的应有之义。
《若干意见》要求按照《证券法》和《国务院意见》赔偿投资者损失,则是把退市公司对投资者的赔偿引向了更深层次。《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任何一项信息披露虚假,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监高”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国务院意见》则对赔偿制度有若干新的表述,如“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请注意这里的“其他资产”,按照公司制度的基本含义,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其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国务院意见》规定将“其他财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则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是对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落实和运用,这对打击侵权者和保护投资者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国务院意见》还在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提出了前瞻性要求:“研究建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偿债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这是因为有的退市公司已资不抵债,如博元投资,这样的公司即使赔偿投资者也未必有多少能力;有的“董监高”手中没有公司股份或仅有少量公司股份,其他资产也没有能力赔偿投资者。一旦出现上述情况,投资者还是得不到充分赔偿。对此,美国的做法是给“董监高”设立责任保险和设立“董监高”股份报酬制度。后者由股东大会决定将一部分公司股份作为报酬授予“董监高”并冻结,平时不行使相应权利,一旦发生了赔偿责任则由其充抵,没有发生责任事件在任职届满后解冻。
至于《若干意见》规定的根据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公开承诺内容或其他协议安排,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不知如何操作。二重重装打算利用回购股份退市,但这不应算是赔偿投资者。如何回购应有细则。《证券法》正在修订,希望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使《若干意见》特别是《国务院意见》的规定入法,由此,投资者赔偿制度将更多样化、法制化。
(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