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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5-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5-012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15年6月17日10:00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董事10人,全部参加了现场和通讯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志超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要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二次延期复牌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筹划进展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2014]78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第二次延期复牌20天,停牌时间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

      二、审议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三次延期复牌事项的议案

      如公司在2015年7月8日前不能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根据“通知”的规定,董事会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第三次延期复牌20个交易日,时间为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8月5日,此议案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公司在2015年7月8日前披露发行方案或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公司可取消召开该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审议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5年7月7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票申请第三次延期复牌事宜。

      以上议案,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5-013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股票延期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10),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9日起停牌。2015年6月12日公司披露了《延期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12日至6月18日继续停牌。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为向包括控股股东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10家机构定向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目前公司控股东燃气控股已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及预案上报长春市国资委,长春市国资委已向长春市政府上报《长春市国资委关于燃气控股增资扩股长春燃气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请示》(长国资【2015】71号),现正在履行审批程序,暂未取得市政府批文。公司将积极沟通政府相关部门及外资股东,完成对燃气控股增资的前置审批工作。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及与股份公司的股份认购协议一经签署,即召开董事会并复牌。

      2015年6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二次延期复牌事项的议案,根据上证发【2014】78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同意,公司股票延期复牌20天,时间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7月8日。

      公司承诺:公司将尽快确定非公开发行预案,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5-014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7月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7月7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7日

      至2015年7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请见2015年6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5年7月6日(星期一)

      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3、登记地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勇

      电话:0431-85954383

      传真:0431-85954383

      邮编:130021

      2、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7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