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后变更为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相关业务安排的公告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同鑫二号保本”)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于2012年5月2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79号)核准募集,募集期为2012年6月11日至2012年7月6日,共募集1,364,877,570.48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7687户,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2年7月10日生效,简称为“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基金代码为【080015】。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2年7月10日开始至2015年7月10日(含)到期。
由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根据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即“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依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后,基金代码不变,仍为【080015】,同时更名为“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将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日次日,即2015年7月11日起变更为“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变更后基金的投资及基金费率等按照《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就前述基金变更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现将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及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申购办法说明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期到期后的选择
(一)本基金到期赎回限定期的规定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指定在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一段期间为到期赎回限定期。即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到期赎回限定期为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10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如下业务: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转为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到期赎回限定期的业务处理原则
本基金到期赎回限定期的赎回或转出业务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后进先出”原则处理。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或转出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出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出,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三)到期赎回限定期的业务申请费用情况
1、对于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的基金份额,在到期赎回限定期间选择赎回或转出时,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或基金间转换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
2、对于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期间申购或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到期赎回限定期选择赎回或转出时,规则如下:
(1)投资者选择转出时,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需支付基金转换费用,具体费用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确定;
(2)投资者选择赎回时,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投资者需支付赎回费用。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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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1 年按365 天计算,6 个月按183 天计算;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计算,以其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认购的基金份额和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申购和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默认转为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无需再支付转换费用。
(四)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开放及暂停的时间安排
1、自2015年7月6日(含)起至2015年7月10日(含)止,为本基金赎回限定期。该期间,本基金仅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自2015年7月11日(含)起,在工作日正常开放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
二、同鑫二号保本的保本赔付事宜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其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是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2、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赎回限定期内选择赎回基金份额或转换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应补足该金额差额。
3、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继续持有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应补足该金额差额。
4、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相关数据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中。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逾期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三、“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变更为“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根据《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日后,如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将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因此,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日的次日,即2015年7月11日起“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自2015年7月11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一)转为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资产形成规则如下:
1、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其投资净额,则按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如果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则按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为转入金额转为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2、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继续持有本基金而转为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按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二)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时间安排及费用
即自2015年7月11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自2015年7月11日(含)起,在工作日正常开放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相关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不高于1.2%,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收费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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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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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同鑫二号保本转入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计算规则
对于由同鑫二号保本转入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其认购日、申购日或其他基金转换为同鑫二号保本的转入日起连续计算。
(四)其他注意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及转为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详见届时发布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者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和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