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15-072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342,845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0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5年6月23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公司以现有流通股本45,467,193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14,094,830元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将获得3.1股定向转增股份;同时用任意盈余公积金8,638,767元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流通股东每10股流通股将获得1.9股定向转增股份;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将总共获得5股的定向转增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获送2.64股对价。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根据2009年3月2日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9年4月9日。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系股权分置改革前遗留的48家社团法人部分股份,原本通过名义法人单位持有,现已通过司法途径确权至113位自然人名下(具体对应情况详见下文“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上述股份未参与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及任意盈余公积金定向转增方案。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无追加承诺。目前已符合申请解除限售的条件。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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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5年6月23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342,845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04%;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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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述113位自然人所持股份系公司历史遗留的社团法人股,原本通过名义法人单位持有,现通过司法确权得以流通。上述自然人股东对应的社团法人股东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均不存在由其它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情况。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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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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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情况发生如下变化:
(1) 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于2009年发生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行为,并于2010年1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555,832,717股新增股份发行及办理完毕登记存管手续,公司营业执照于2010年2月11日完成股本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公司股本为:700,493,506股,导致各限售股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2)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因本公司关联交易比例未降至30%以下,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的承诺安排,于2011年3月25日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除华映百慕大和华映纳闽外)赠送4,546,723股(相当于每10股送0.267233股),导致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份发生变化。
(3) 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变更的议案》,本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实施控股股东承诺变更所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本公司以资本公积金按股本700,493,506股为基数向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24日)登记在册的除控股股东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外的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股。公司营业执照于2015年2月16日完成股本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公司股本为:779,102,886股,导致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份发生变化。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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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且股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比例(或数量)等于或小于该股东所持全部限售期满股份的比例(或数量)
经核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限售期于2010年4月9日到期,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342,845股,等于本次股东所持全部限售期满股份总数342,845股。
2、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
经核查,申请解除限售的自然人股东所对应的社团法人股东承诺均为法定的限售期承诺,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
3、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
经核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自然人股东所对应的社团法人股东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不存在由其它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情况。
4、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对应的社团法人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也不存在对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对应的社团法人股东的违规担保。
5、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外资股股东的,不存在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对应的社团法人股东不存在外资股股东。
6、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违规减持存量股份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股东均做出承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7、上市公司股票未被交易所暂停上市交易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至出具日,上市公司股票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交易。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本次未解除限售。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 2015年6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