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9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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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15年5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公告编号:2015-041)。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以2014 年度末公司总股本399,347,5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19,967,375.65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25日。
2、除息日为:2015年6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5年6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72-2519434
传真:0772-2510401
地址:柳州市北雀路67号
邮政编码:545002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