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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康缘药业 证券代码:600557 公告编号:2015-019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股利: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元(含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股现金股利为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扣税后每股现金股利为0.090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于2015年5月22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5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15号)。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6月2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513,707,6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红利51,370,760.10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公司将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0.095元。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0.1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3、现金股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2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江苏康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肖伟、杨寅、戴翔翎、夏月共五位股东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以上五位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股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8-85521990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