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7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0.025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23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为人民币0.022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 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234,6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866,000.00元(含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02375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将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实际税负为 5%。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225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5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二)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大学等五家发起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二)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东楼
邮 编:063018
电 话:0315-2812013
传 真:0315-3026507
七、备查文件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