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属公司出租物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成商集团 编号:临2015-43号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出租物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6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公司出租物业的议案》,同意控股孙公司成都人民商场(集团)绵阳有限公司出租其拥有的位于绵阳市临园东路58号及成绵路136号整体商业物业。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控股孙公司成都人民商场(集团)绵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自然人杨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物业租赁合同》,将甲方拥有的位于绵阳市临园东路58号及成绵路136号整体商业物业出租给乙方经营。租赁期限10年,租赁费用总额约1.03亿元。
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情况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姓名:杨斌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南充市顺庆区大北街98号3幢2单元2层2号
(二)交易对方核心企业及与上市公司交易情况
2013年至今,杨斌担任南充军帆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充军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1、南充军帆的基本情况
(1)名称:南充军帆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杨斌
(4)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伍佰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07年12月13日
(6)住所:南充市人民中路99号
(7)营业期限:2007年12月13日至2029年12月17日
(8)经营范围:商业管理、场地租赁服务;销售:家具、百货、服装、灯具、日杂(不含烟花爆竹)、家电。
2、南充军帆与上市公司交易情况
2013年6月2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控股孙公司成商集团南充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南充商业”)将其拥有的位于南充市模范街140号整体物业出租给南充军帆经营。本次交易不构成公司关联交易,交易具体情况参见公司于2013年6月4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出租物业的公告》(编号:临2013-17号)。
2014年5月28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商集团南充茂业百货有限公司(简称“南充茂业百货”)与南充军帆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南充茂业百货将持有的南充商业100%股权作价人民币100,279,819.89 元转让给南充军帆,南充军帆同时承担南充商业的全部负债共计49,735,610.49 元。本次交易不构成公司关联交易,交易具体情况参见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出售控股孙公司股权的公告》(编号:临2014-23号)。截止2014年12月31日,南充茂业百货已收到南充军帆支付的股权转让及债权款项共计150,015,430.38元,该次交易已完成。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出租物业位于绵阳市临园东路58号及成绵路136号整体商业物业,即地下一层和地上1-3层物业总建筑面积21,730.65 ㎡及设备设施。
该出租物业原由成都人民商场(集团)绵阳有限公司经营使用,自2008年开业以来,该物业一直以自营结合配套租赁的模式经营。该出租物业2014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为:实现营业收入6,50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2.50万元,出租资产截止2014年12月31日账面净值约为6,965.43万元;2015年1-3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为:实现营业收入 1,300.21万元,归属母公司净利润46.35万元,出租资产截止2015年3月31日账面净值约为6,911.55万元。
(二)交易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化原则确定,充分考虑了物业所在区域的租金价格水平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租赁价格。
四、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一)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10年。合同到期后如乙方欲继续承租该物业经营的,应在合同到期前6个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如甲方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享有优先续租权。
(二)租赁费用及其缴纳
1、租赁费用
乙方向甲方交纳的费用包括房屋租金和设备设施使用费两部分(简称为租赁费用),租赁费用每两年递增3%,10年租赁期限的租赁费用总额约为1.03亿元。
2、免租期
甲方给予乙方免租期3个月。
3、缴纳方式
租赁费用本着先交纳后使用的原则。乙方按每3个月为一周期交纳租赁费用。每3个月的租赁费用在前3个月结束前10天内向甲方交纳。
(三)有关履约保证与违约责任
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乙方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交付第一笔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拾万元;在办理物业移交手续后5天内,乙方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支付给甲方。
2、乙方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天按应交纳金额的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天仍未交纳的,甲方有权要求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情况下擅自终止履行合同的,应按当年的年租赁费用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除合同约定外,甲方擅自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物业的,甲方应按当年租赁费用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物业出租,公司将获得稳定、持续的租金收益,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物业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