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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属下控股子公司广州发展鳌头分布式能源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购售电合同事宜的公告
    2015-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广州发展 股票代码:600098 临2015-035号

      债券简称:12广控01 债券代码:122157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属下控股子公司广州发展鳌头分布式能源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购售电合同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市发展鳌头分布式能源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鳌头投管”)负责投资建设广州发展鳌头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鳌头能源站项目”),鳌头能源站项目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万力路3号南侧,设计总装机容量为28.80MW(2×14.40MW)。

      日前,鳌头投管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签署了《鳌头能源站项目1、2号机组(2×14.4MW)购售电合同》。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主体

      (一)购电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二)售电人:广州市发展鳌头分布式能源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内容

      (一)电力电量购销

      鳌头能源站项目机组并网发电运行后,在广州中调的统一调度下,购电人负责收购售电人机组在调试运行期和商业运行期间的上网电量。

      1、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

      指鳌头能源站项目#1、#2号机取得监管机构发文批复的进入商业运营,按文中指定的进入商业运营之时,在此之前所发生的上网电量。

      鳌头能源站项目#1、#2 号调试运行期:从 #1、#2 号机首次并网开始,经过96小时满负荷试运行后,到正式交付商业运行前为止。

      2、商业运行期上网电量

      指鳌头能源站项目#1、#2 号机取得监管机构发文批复的进入商业运营之后所发生的上网电量。

      (二)上网电价

      1、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

      鳌头能源站项目调试运行期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596元(含税)执行。

      2、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

      鳌头能源站项目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价格执行。

      3、在并网发电运行后的任何时间,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上网电价进行调整,双方应按调整上网电价的文件规定进行电费调整、清算。

      4、临时上网电价

      鳌头能源站项目的临时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45元(含税),自发电机组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

      5、市场电价

      实行竞价上网后,若售电人机组实行竞价上网,则购售电双方执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交易电价。

      (三)合同生效条件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期限至2016年5月31日止。

      (四)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2、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3、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的签订,明确了鳌头能源站项目的上网电价及其结算与支付,有利于鳌头能源站项目的顺利投产。

      四、备查文件

      鳌头投管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签署的《鳌头能源站项目1、2号机组(2×14.4MW)购售电合同》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