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2477 证券简称:雏鹰农牧 公告编号:2015-044
债券代码:112209 债券简称:14雏鹰债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 雏鹰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09)每张面额100元,将于2015年6月26日支付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的利息,每张利息为8.8元(含税)。
2、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25日,凡在2015年6月2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6月2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3、年付息次数:1次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6月26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8.8%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发行的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至2015年6月25日期满1年。根据《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14雏鹰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雏鹰债
3、发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5、债券总额:人民币797,787,000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年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固定不变,为 8.8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每张派息:人民币8.8元 (含税)
10、年付息次数:1次
11、起息日:2014年6月26日
12、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6月26日
1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8.8%
15、信用等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6、担保情况:无担保债券。
17、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上市时间和地点:“14雏鹰债”于2014年9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4 雏鹰债”的票面利率为8.80%,每手“14 雏鹰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9.2元)。
三、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2、本次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3、本次付息日:2015年6月26日
四、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6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雏鹰债”持有人。2015年6月25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6月2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易得、贡妍妍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世纪大道
电话:0371-6258 3588 /6258 3825
传真:0371-6258 3825
2、主承销商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狄正林、沈大鹏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电话:0512-6293 8517
传真:0512-6293 8500
3、托管人
名称: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 8081
特此公告。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477 证券简称:雏鹰农牧 公告编号:2015-045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建芳先生的通知,其于2015年6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共减持公司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1%。本次减持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本次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注:减持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已于2013年9月15日到期,已实际履行完毕。本次减持行为未违反上述承诺。
(2)2014年1月28日,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建芳先生非公开发行股票84,656,000股。侯建芳先生承诺:本次认购的84,656,000股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承诺还在继续履行中,本次减持行为未违反上述承诺。
(3)依法及时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0%。上述承诺还在继续履行中,本次减持行为未违反上述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建芳先生未作出过关于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
3、本次减持后,侯建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84%,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本次减持前,公司已于2015年6月5日披露了《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侯建芳先生此次减持是自身资金需求,同时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增加股票的流动性。同时承诺自2015年6月4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预计所减持股份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60%。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股份减持的通知函》
特此公告。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雏鹰农牧
股票代码:002477
信息披露义务人:侯建芳
住所及通讯地址: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世纪大道1号
邮政编码:451162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5年6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雏鹰农牧”)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雏鹰农牧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侯建芳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101231966********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世纪大道1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侯建芳先生除持有雏鹰农牧5%以上的股份外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自身资金需求,同时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增加股票的流动性。
二、 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雏鹰农牧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雏鹰农牧481,458,400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6.0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变动情况说明
1、2014年8月8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建芳先生承诺自2014年8月6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预计所减持股份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80%。
2014年8月19日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30,3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4%;2014年12月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14,6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两次合计减持股份45,0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80%,符合本次减持计划。
2、2015年公司向6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105,997,210股,公司总股本由939,056,000股增加为1,045,053,210股。
3、2015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建芳先生计划自6月4日起至未来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60%。2015年6月16日,其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减持雏鹰农牧股份65,070,000股,占雏鹰农牧最新总股本的6.23%,减持后持有雏鹰农牧416,388,400股股份,占雏鹰农牧最新总股本的39.84%,仍为雏鹰农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侯建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16,388,400股,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82,132,400股,有限售条件股份334,256,000股,其中质押股份388,360,000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发布情况
无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自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其他方式买卖雏鹰农牧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侯建芳先生在雏鹰农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承诺自雏鹰农牧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雏鹰农牧股份,也不由雏鹰农牧回购该部分股份。侯建芳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在股份锁定期内减持雏鹰农牧股份的情形,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014年1月28日,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建芳先生非公开发行股票84,656,000股。侯建芳先生承诺:本次认购的84,656,000股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承诺还在继续履行中,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除上述承诺外,侯建芳先生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截至目前,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该事项仍在严格履行中。
侯建芳先生未做出过关于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侯建芳
签署日期:2015 年 6 月 18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侯建芳
日期:2015年6月1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侯建芳
日期: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