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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5-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26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集团”)的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2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6月18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苏州银行的《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巨光

      被告一: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被告二: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曹怀娥 受理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58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舜天船舶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

      2、请求判令舜天船舶承担利息人民币48.22万元(计算至2015年5月18日,包含利息、罚息、复利),及自2015年5月19日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3、请求判令舜天集团对舜天船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舜天船舶、舜天集团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25日,苏州银行与舜天船舶签订了《企业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约定苏州银行向舜天船舶发放最高额8000万元的授信贷款,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25日。其后,苏州银行依约向舜天船舶发放了人民币4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5日。

      2015年1月28日,苏州银行与舜天船舶、舜天集团签订了《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追加舜天集团为保证人,并约定舜天集团对上述舜天船舶与苏州银行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的8000万元授信业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近日,由于舜天船舶出现了多笔融资逾期的现象,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事项不断增加。此外,舜天船舶因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从而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苏州银行认为舜天船舶的前述情形已构成了《授信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影响其债权安全。苏州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合同立即到期,舜天船舶立即提前清偿债务,并有权要求保证人舜天集团承担保证责任。苏州银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舜天船舶和舜天集团发出了《信贷业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收到<信贷业务提前到期通知书>的公告》(2015-087)。 现苏州银行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其金融资产流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该诉讼事项,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27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业承兑汇票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的合作业务,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2014年12月16日、2014年12月18日分别向明德重工签发了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1300万元、15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前述3000万元商票的到期日为2015年6月10日,1300万元和1500万元的商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16日。

      其后,明德重工将上述商票背书给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瑞明”)。江苏瑞明在向广州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人民币3000万元融资时向该行质押了公司开具的上述3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人民币2800万元融资时向该行质押了公司开具的上述1300万元和15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由于上述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已到期,广州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作为票据权利人,于近日向公司提示付款。由于公司近日资金周转紧张,导致不能按期承兑上述商业承兑汇票。

      目前,公司正在审慎地研判该商票是否符合付款条件,并积极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力争采取各种措施妥善处理上述逾期商业承兑汇票。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正在积极研究应对措施。

      因该商业承兑汇票是否符合付款条件尚未有定论,故本次公告所述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