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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8新湖债”跟踪信用评级
    结果的公告
    2015-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5-066

      债券代码:122009 债券简称:08新湖债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8新湖债”跟踪信用评级

      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08新湖债评级:AA- 主体评级:AA-

      调整后08新湖债评级:AA 主体评级:AA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委托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对本公司2008年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简称“08新湖债”)进行了跟踪信用评级。

      本公司前次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08新湖债前次评级结果为AA-级;评级机构为新世纪,评级时间为2014年6月5日。

      新世纪在对本公司经营状况、行业和其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于2015年6月19日出具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新世纪跟踪[2015]100226】),本次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08新湖债评级结果为:AA。

      本次信用评级报告《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新世纪跟踪[2015]100226】)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5-067

      债券代码:122009 债券简称:08新湖债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08新湖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1日

      ●兑息日:2015年7月2日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7月2日支付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新湖债

      3、债券代码:122009

      4、发行总额:人民币14亿元

      5、债券期限:8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9%,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和第6年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7月2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7月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08 新湖债”的票面利率为9%。每手“08 新湖债”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90.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1日

      2、兑息日:2015年7月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新湖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

      联系电话:(0571)85171837

      传 真:(0571)87395052

      联系人:虞迪锋、高莉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906室

      联系电话:(021)68419900

      传 真:(021)58765439

      项目联系人:胡晓莉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5-06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第一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806,910,1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46.78%,下称"新湖集团")通知,新湖集团将本公司股份74,000,000股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质押期限自2015年6月18日至质押登记解除日止,并于2015年6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目前,新湖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2,987,369,2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71%。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