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2
债券代码:112049 债券简称:11安泰01
债券代码:112101 债券简称:12安泰债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23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2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23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才让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9人,代表股份365,613,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75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352,063,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05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3,550,2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05%。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3,727,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6,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3,550,2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05%。
3、会议出席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64,565,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131%;反对1,048,8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8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78,2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94%;反对1,048,8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64,565,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131%;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86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78,2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94%;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2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3、《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同意364,565,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131%;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86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78,2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94%;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2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64,565,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131%;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86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78,2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94%;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2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5、《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同意364,565,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131%;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86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78,2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94%;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2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6、《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2015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内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351,886,920股,其回避表决。)
同意12,678,2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2.3594%;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7.622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82%。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78,2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94%;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2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7、《关于聘任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64,565,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131%;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86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78,2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94%;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2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慧颖、姚方方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3日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慧颖、姚方方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6月3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6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才让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9人,代表股份365,613,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75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352,063,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05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人,代表股份13,550,27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70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64,565,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131%;反对1,048,8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8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78,2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94%;反对1,048,8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64,565,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131%;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86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78,2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94%;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2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3、《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同意364,565,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131%;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86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78,2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94%;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2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64,565,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131%;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86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78,2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94%;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2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5、《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同意364,565,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131%;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86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78,2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94%;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2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6、《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2015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内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351,886,920股,其回避表决。)
同意12,678,2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2.3594%;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7.622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82%。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78,2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94%;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2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7、《关于聘任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64,565,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131%;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86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78,2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94%;反对1,046,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2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投票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6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6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2日15:00至2015年6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属子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5、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中,议案6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余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袁学良: 张慧颖:
姚方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