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5-031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代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暂为0.114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代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08元;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日
●除息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3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14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103,698,922.7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09,896,483.61元,减去已支付2013年普通股利73,206,000.00元,本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40,389,406.39 元,减去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369,892.28元,本次可供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为330,019,514.11元。拟以2014年末股本488,040,000.00 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应付2014年普通股股利58,564,8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71,454,714.11元结转下年度。本年度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暂按股息红利的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适用税率(实际税负为5%)由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14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曾持有本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税收计算及缴纳方式同上述第一条。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元。
(5)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人民币。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日
除息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同创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景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一丁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
六、咨询联系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与投资部
2、联系人:李长春、陈小辉
3、咨询电话:0574-87066873
4、传真:0574-87888090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5-032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受理阶段;
●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诉讼涉及工程进度款及利息75,599,06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相关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0年,本公司与江西邦盛服装工业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邦盛”或“被告”)先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新建(含部分改建)其开发的“洪大·城东产业园”项目售楼处工程、一期、二期工程。截止2015年5月31日,江西邦盛尚拖欠本公司工程款62,322,790.60元,本公司于近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江西邦盛支付本公司工程款、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75,599,067元,诉请本公司有权对“洪大·城东产业园(售楼处工程、一期工程、二期工程)”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诉请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为维护合法权益,本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近日,本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裁定冻结江西邦盛银行存款75,599,0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目前,法院已查封江西邦盛相应金额的财产。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根据本公司与江西邦盛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本公司先后组织人员对各标段工程进行施工,在上述一期、二期工程完工后,本公司多次要求江西邦盛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但其仅对一期、二期工程进行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拒绝整体验收。江西邦盛在未进行整体验收的情况下开始对外销售涉案项目,并陆续将房屋交付小业主装修使用。
鉴于江西邦盛在已实际使用涉案项目的情况下仍拒绝对一期、二期工程进行验收,本公司向江西邦盛提交了一期、二期两个标段工程结算资料,但江西邦盛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并未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间内完成各标段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截至目前,江西邦盛共欠本公司工程款62,322,790.60元。本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江西邦盛支付拖欠62,322,790.60元;2、判令被告江西邦盛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276,276.40元(暂计至2015年5月31日),以上合计人民币75,599,067元;3、判令本公司有权对“洪大·城东产业园(售楼处工程、一期工程、二期工程)”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诉请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的起诉及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并已按裁定查封了江西邦盛与本公司诉讼金额相应的财产。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估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