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84版)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基准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准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费率的上调
(1)管理费率上调条件:
1)当期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20%及以上(即1.2倍及以上);
2)未发生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2)管理费率上调原则
当满足管理费率上调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有权上调本封闭运作期管理费率,使得管理费率调整后本封闭运作期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等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120%;管理费率上调的上限是20%,当管理费率上调至基准管理费率的120%时,不再上调。
在封闭清算期和开放期内,本基金按照基准管理费率提取管理费,不适用于支点浮动费率计算规则。
(3)管理费率上调程序及公告
管理费率上调的核算每个封闭期进行一次,在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计算完成后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将补提的当期管理费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登载上调管理费的有关公告,披露补提管理费的有关信息。
4、基金管理费率的下调
(1)管理费率下调条件:
1)当期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低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2)未发生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2)管理费率下调原则
当满足费率下调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将下调本封闭运作期管理费率,使得管理费调整后的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等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管理费率下调的上限是20%,当管理费率下调达到基准管理费率的80%时,不再下调。
在封闭清算期和开放期内,本基金按照基准管理费率提取管理费,不适用于支点浮动费率计算规则。
(3)补差保证金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计提基准管理费中的20%作为补差保证金,以便期末用于对基金复权净值增长低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之间的差额进行弥补。
(4)管理费率的下调程序及公告
管理费下调的核算每个封闭期进行一次,在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封闭运作期末,当基金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低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时基金管理人将以当期全部补差保证金为限对基金资产进行补偿,直到基金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等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为止,剩余部分(如有)重新作为本封闭运作期管理费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封闭运作期末,当基金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高于或等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时,补差保证金全部确认为本封闭运作期管理费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登载补差保证金使用的有关公告,披露划转补差保证金的具体时间、方式和金额等信息。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在本基金开放期赎回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三)其他费用
1、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2、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7、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基准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管理费支点浮动机制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流程,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及管理费支点浮动机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