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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5版)

      (3)事件性套利策略

      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兼并行为往往带来低风险事件性套利机会。如公司之间的要约收购。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进行非实质性的调整,此类变更不需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中尚无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无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无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被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A基金:

      ■

      2、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C基金:

      ■

      注:为更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运行情况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4年1月1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中债综合指数”变更为“中证全债指数”。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年5月16日至2015年3月31日)

      1.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A)基金

      ■

      2.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C)基金

      ■

      注:1、本基金合同于2011年5月16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11月15日。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限制及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仅限C类基金份额);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式、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5.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诉讼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列示如下:

      1. 在“重要提示”中,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 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对“(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 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更新。

      4. 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对“(二)代销机构”进行了更新。

      5. 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对“(十四)基金转换”和“(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中的“销售机构”进行了更新。

      6. 更新了“九、基金的投资”中的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部分内容,数据截止至2015年3月31日。

      7. 更新了“十、基金的业绩”,数据截止至2015年3月31日。

      8. 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对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公司及本基金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披露。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