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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7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80元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76元(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72元(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2 元人民币(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7 月2 日

      ● 除息日:2015年7月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3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5年5月5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7月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410,858,2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2,868,659.76元。

      (四)代扣代缴所得税情况: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72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0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所得税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72 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相关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2015年7月2日

      (二) 除息日:2015年7月3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7月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 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部门: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商务大厦8层

      邮编:315100

      电话:0574-88208337

      传真:0574-88208375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6日

      ●报备文件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