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退 公告编号:2015-05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或“公司”)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15)滨民初字第1097号)及相关文件。
依据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文件,法院已受理了江阴市周庄港宏副食商行诉天津国恒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涉案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2 22501567,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5月8日,出票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单县弘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0元),并传唤天津国恒于7月9日前往开庭。
公司将按时前往法庭应诉。公司正在对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根据自查结果及案件的进程判断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
公司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如有进一步的情况,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退 公告编号:2015-06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月3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或“公司”) 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38)。现将相关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我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判决书,我公司立即开展自查。由于该判决书中出现严重的错误,我方与法院进行沟通希望改正,后于5月底收到了法院发来的修改后的《民事裁定书》。目前我公司尚未收到法院执行的通知。截至当前,我公司亦尚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件。依据案件的《民事判决书》,2013年4月12日,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物资”)与包头市汇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源煤炭”)签订《煤炭买卖合同》,2013年5月21日,国恒物资如约向汇源煤炭开具了由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出票人的商业承兑汇票14张共计1亿元整。汇源煤炭收到1亿元票据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货物,汇源煤炭已构成违约。2013年7月24日,国恒物资向汇源煤炭发出《通知函》,基于其已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其退还14张票据,并以其违约之日起,对该14张票据进行止付处理,此后汇源煤炭将14张票据中的9张退还,尚有5张票据未能退还(其中包括该涉诉票据)。
经自查,前述14张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均为天津国恒,收款人均为汇源煤炭,出票日均为2013年5月21日,票号分别为:20428687、20428688、20428689、20428690、20428691、20428692、20428693、20428694、20428695、20428696、20428697、20428698、20428699、20428700,除票号为20428699、20428700票据的票面金额为2000万元以外,其余12张票据的票面金额均为500万元。上述信息为董事会当前所掌握的全部信息。我公司将继续自查,以便查明上述票据的具体情况,维护投资者及上市公司的权益。
鉴于法院已就上述案件作出判决,故涉诉票据将对我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鉴于剩余的13张票据无人向银行申请兑付,且已过了兑付期,故暂时对我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产生影响。鉴于前述共14张商票(包括涉诉票据)所对应的货物我公司均未收到,我公司将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起诉相关方的权利。
如有进一步的情况,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退 公告编号:2015-06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经自查发现了一份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2012)南民初字第2740号)。现将调解书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依据民事调解书,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鑫茂”)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诉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物资”)。2009年6月15日天津鑫茂与国恒物资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2011年12月31日天津鑫茂与国恒物资协商提前解除上述合同,并确认截止至解除合同时国恒物资尚欠天津鑫茂房租、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65155.5元。因国恒物资未能如期还款,故成讼。经法院调解,天津鑫茂与国恒物资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恒物资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天津鑫茂给付565155.5元;
二、如国恒物资未履行前述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国恒物资尚未付清还款。公司正在对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根据自查结果判断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
公司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如有进一步的情况,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12)南民初字第2740号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退 公告编号:2015-06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二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被摘牌。
●本公司股票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
●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含本公告日)已交易21个交易日,预计本公司股票将于9个交易日(或者于2015年7月10日)后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2015年5月21日,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5]21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15年5月29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000594
2.证券简称:国恒退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本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15年5月29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5年7月10日。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的全天停牌将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应当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将视情况增加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的频率。
四、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承诺:在公司股票的退市整理期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