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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5-015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27号文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8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11.2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616.6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6,469.2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5,147.32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15年5月25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5年5月25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390号验资报告。

      2015年6 月12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温州农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4)。

      二、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

      根据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募投资金投资计划中偿还12,000万元银行贷款项目通过向100%控股子公司温州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公司”)增资的方式加以实施,温州公司将开设专户对增资款进行专项存储,并与公司、温州农行及中金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及温州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会同温州公司、中金公司及温州农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账户名称:温州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9299901040023334

      金额:12,000.00万元

      用途:偿还银行贷款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温州公司已在温州农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299901040023334,截至2015年6月23日,专户余额为12,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以温州公司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温州公司对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公司和中金公司。温州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金公司。温州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温州公司和温州农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温州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金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温州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金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温州公司、温州农行三方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温州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温州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慧芬、周智辉可以随时到温州农行查询、复印温州公司专户的资料;温州农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温州农行查询温州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温州农行查询温州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温州农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温州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

      6、温州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温州公司及温州农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和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温州农行,同时向公司、温州公司、温州农行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温州农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温州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温州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金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中金公司发现公司、温州公司、温州农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5-016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6月26日在上海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17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项光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降低控股子公司财务成本,满足企业经营流动性需求以及实现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同意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总额人民币13,500万元向控股子公司玉环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和永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增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7)。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5-017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

      进行增资的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标的:玉环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环公司”)和永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公司”)

      ●增资金额: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总额人民币13,500万元向控股子公司玉环公司和永康公司增资,其中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7,000万元向玉环公司增资,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6,500万元向永康公司增资。本次增资前后玉环公司和永康公司均为公司100%控股子公司。

      ●本次增资事宜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对外投资额度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增资事宜概述

      1、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1)玉环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成立,增资前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公司直接持有80%的股权,并通过温州永强垃圾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强公司”)间接持有20%的股权。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城市垃圾焚烧发电,废渣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法定代表人为项光明,公司住所为玉环县玉城街道西滩村小滩。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玉环公司总资产为31,329.76万元,净资产为9,217.48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6,647.01万元,净利润为3,042.07万元。根据2015年未经审计的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玉环公司总资产为32,029.75万元,净资产为10,179.02万元,2015年1-3月营业收入为1,601.84万元,净利润为961.54万元。

      2)永康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成立,增资前注册资本为3,000万,公司直接持有80%的股权,并通过永强公司间接持有20%的股权。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城市垃圾焚烧发电,废渣利用(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法定代表人为朱善银,公司住所为永康市城西新区花川村(垃圾填埋场旁)。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永康公司总资产为30,085.04万元,净资产为8,100.34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7,360.64万元,净利润为3,553.83万元。根据2015年未经审计的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永康公司总资产为30,248.80万元,净资产为9,278.21万元,2015年1-3月营业收入为1,827.63万元,净利润为1,177.87万元。

      2、增资目的和方案

      增资目的:为降低控股子公司财务成本,满足公司经营流动性需求,实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增资方案:

      1)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7,000万元向玉环公司增资,其中4,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玉环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公司持有88%股权,永强公司持有12%股权。增资前后均为公司100%控股子公司。

      2)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6,500万元向永康公司增资,其中2,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4,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永康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公司持有88%股权,永强公司持有12%股权。增资前后均为公司100%控股子公司。

      3、决策审批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13,500万元对玉环公司和永康公司增资。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标的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该项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重组事项。本次投资额度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风险防控措施

      玉环公司和永康公司均系公司100%控股子公司,公司作为其控股股东,对于其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有话语权。同时,基于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公司能够对控股子公司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严格审核,不会出现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