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83 证券简称:钱江水利 公告编号: 临2015-023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5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省高院”)(2015)浙民申字第1523号《民事裁定书》。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北京元润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并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元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本次再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北京元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元润”)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4年11月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浙杭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37),判北京元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50万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北京元润未依法行使上诉权,而选择一审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初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5年5月29日发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2015)浙民申字第1523号},对北京元润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
二、本次再审案件的判决情况
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北京元润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浙民申字第1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元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再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驳回北京元润的再审申请,杭州中院已强制执行并汇入公司账户9,910,981.00元(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02),剩余未执行的违约金法院将根据北京元润可执行财产情况继续执行,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持续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浙民申字第152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0283 证券简称:钱江水利 公告编号: 临2015-024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用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
部分到期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08),其中向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分别为35天、91天期限共1.50亿元人民币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上述理财产品均已到期赎回,取得理财收益1,715,978.33元,本金及收益合计151,715,978.33元已划入公司指定结算账户中。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在过去的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3.00亿元,其中已到期1.50亿元,未到期的理财产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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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