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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5—40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5年6月30日(星期二)下午2∶30时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2015年6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15:00至2015年6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凤路1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四)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24日。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冬雷先生因出差在外无法主持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李华亭先生主持。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0,046,0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96,400,000股的23.6355%。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6,76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96,400,000股的23.4004%。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82,8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96,400,000股的0.2351%。

      (四)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9人,代表股份3,282,8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96,400,000股的0.23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3,282,8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96,400,000股的0.2351%。

      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995,6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99.9847%;反对50,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153%;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32,4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98.4648%;反对50,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1.5352%;弃权0股。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329,831,7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99.9351%;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107%;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6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93.4722%;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1.0783%;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5.4495%。

      (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329,831,7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99.9351%;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107%;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6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93.4722%;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1.0783%;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5.4495%。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329,831,7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99.9351%;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107%;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6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93.4722%;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1.0783%;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5.4495%。

      (4)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329,831,7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99.9351%;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107%;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6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93.4722%;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1.0783%;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5.4495%。

      (5)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329,831,7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99.9351%;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107%;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6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93.4722%;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1.0783%;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5.4495%。

      (6)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329,831,7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99.9351%;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107%;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6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93.4722%;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1.0783%;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5.4495%。

      (7)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329,831,7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99.9351%;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107%;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6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93.4722%;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1.0783%;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5.4495%。

      (8)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329,831,7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99.9351%;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107%;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6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93.4722%;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1.0783%;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5.4495%。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329,831,7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99.9351%;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107%;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6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93.4722%;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1.0783%;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5.4495%。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329,831,7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99.9351%;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107%;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6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93.4722%;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1.0783%;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5.4495%。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831,7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99.9351%;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107%;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6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93.4722%;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1.0783%;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5.4495%。

      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告编号:2015-34)。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9,831,7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99.9351%;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107%;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6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93.4722%;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1.0783%;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5.4495%。

      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非公开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5、审议通过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9,831,7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99.9351%;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107%;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6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93.4722%;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1.0783%;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5.4495%。

      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15-34)。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831,7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99.9351%;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107%;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6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93.4722%;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1.0783%;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5.4495%。

      7、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

      表决结果:同意329,831,7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99.9351%;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107%;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6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93.4722%;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1.0783%;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5.4495%。

      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对外投资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831,7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99.9351%;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107%;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30,046,079股的0.0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6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93.4722%;反对35,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1.0783%;弃权178,9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82,879股的5.4495%。

      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公司签署对外投资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37)。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