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5-03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5年6月24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2015年6月30日完成通讯表决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15人,实际表决董事15人,有效表决数占董事总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董事会同意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股票质押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本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8.6亿元,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的具体事项,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产处置规模、产品方案、发行期限、发行规模、发行利率、发行方式等与本次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事项;
2、 决定并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托管人、监管银行、会计师、评级机构、评估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
3、 办理本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申报、发行、设立、备案以及上市交易等事宜;
4、 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
5、 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 办理与开展本次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决议及授权的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为期一年。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