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002170 证券简称: 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15-44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已于2015年5月26日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5月26日、2015年6月2日、2015年6月9日、2015年6月16日及2015年6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5-35)、《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2015-38)、《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2015-39)、《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进展公告》(2015-41、2015-43)。
停牌期间,公司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的各项工作。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相关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等工作正在进行中,具体方案需根据相关机构作进一步沟通与论证,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本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芭田股份,证券代码:002170)将于2015年7月1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芭田债,债券代码:112149)在公司停牌期间正常交易,不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 002170 证券简称: 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15-45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470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54,48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7,533,325.3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0,718,098.18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6月25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000554号《验资报告》。
(二)项目基本情况
2015年3月30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具体内容为:核准公司向邓祖科发行15,320,845股 、向天津燕山航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155,866股股份、向薛桂芝发行691,374股股份,向李铭发行562,474股股份、向孙希兴发行518,531股股份,向仇志华发行518,531股股份、向关长功发行518,531股股份、向陈敏余发行518,531股股份、向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发行439,433股股份、向张良池发行432,109股股份、向贡治华发行345,687股股份、向杨望超发行290,025股股份、向张国文发行259,265股股份、向陈小琳发行172,843股股份、向王建宇发行172,843股股份、向刘瑞林发行172,843股股份、向史桂萍发行172,843股股份、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46,477股股份、向吴长春发行86,421股股份、向王育胜发行86,421股股份、向韩志文发行86,421股股份、向万绪波发行86,421股股份、向刘淑贤发行69,137股股份、向郭永辉发行55,611股股份、向艾普乐发行51,853股股份、向杨绳瑶发行51,853股股份、向仇纪军发行51,853股股份、向白丽发行51,853股股份、向陈丰发行38,084股股份、向于东梅发行34,568股股份、向李伏明发行34,568股股份、向荆明发行20,506股股份、向刘旭方发行16,112股股份、向郭磊发行13,182股股份、向徐磊发行8,462股股份、向曲天育发行8,642股股份,向李碧晴发行7,323股股份、向殷海宁发行5,859股股份、向周运南发行2,929股股份、向北京宏顺盈咨询有限公司发行1,464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486,907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2014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11月7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及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已与保荐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开户银行于2015年6月29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944035010000066761,该专户仅用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三、天风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天风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天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天风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天风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李长桦、张宇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天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天风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5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天风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天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天风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天风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天风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天风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天风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