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69 证券简称:北部湾旅 公告编号:临2015-029
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每十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8元人民币;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76元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72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8日
●除息日:2015年7月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30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红派息以总股本216,2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人民币(含税),共计人民币17,299,200元。
4、扣税说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72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持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及本公司直接发放的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8元/股。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8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9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六名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北京亿恩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万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华戈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禄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份外,其他无限收条件流通股股份的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9-3078098
特此公告。
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