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资产收购实施完成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15-080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收购实施完成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渤海租赁”)下属全资子公司Global Sea Containers Ltd(以下简称“GSC”)购买Cronos Holding Company Ltd.(以下简称“CHC”)持有的Cronos Ltd.(以下简称“Cronos”)80%股权以及CHC享有的对Cronos的金额为2,588万美元的债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收购”)事项的相关议案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三次会议及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本公司2014年11月20日、2014年12月13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本公告中释义内容详见本公司2014年11月20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2015年1月26日,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收购事项披露实施进展公告:截至公告日Cronos 100%股份质押已解除,交易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及相关方的全部授权或批准,标的资产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及债权过户均已完成;根据《股份收购协议》的约定,过渡期间损益尚需交易双方进行最终调整金额认定。具体详见本公司2015年1月27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重大资产收购涉及的相关事项均已实施完成,详见本公司2015年7月1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2015-081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实施情况报告书》、《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实施情况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15-082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收购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渤海租赁”)下属全资子公司Global Sea Containers Ltd(以下简称“GSC”)购买Cronos Holding Company Ltd.(以下简称“CHC”)持有的Cronos Ltd.(以下简称“Cronos”)80%股权以及CHC享有的对Cronos的金额为2,588万美元的债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收购”)事项的相关议案已经本公司201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完成交割工作。
本次重大资产收购中,相关各方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海航资本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为支持渤海租赁完成本次收购,本次重大资产收购过程中,本公司控股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支持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完成重大资产收购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若渤海租赁因筹集本次收购价款或为解除Cronos股权转让相关限制导致渤海租赁出现资金压力或融资困难,本公司保证尽最大努力给予渤海租赁必要的资金支持,尽最大努力支持渤海租赁完成本次收购。
截至本公告日,渤海租赁未因筹集本次收购价款或为解除Cronos股权转让相关限制出现资金压力或融资困难,上述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标的资产已顺利交割,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二、CHC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CHC出具《承诺函》,确认其在信息库中提供的Cronos股份登记信息反映了Cronos股东真实和准确的历史变化,确认其在《股份收购协议》第二条(卖方的陈述与保证)中提到的文件、材料、信息的副本,基于《股份收购协议》第二条(以及卖方信息披露函)中设定的陈述、保证、免责、保留和例外条款,是真实和准确的。
截至本公告日,未发现承诺人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二)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无处罚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CHC出具确认函,确认在其承诺函作出之日的前五年之内:并未有任何一名CHC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因其任职于CHC并行使相关职权而被提起诉讼(根据《股份收购协议》的约定,诉讼指依据法律或衡平法且属民事、刑事、监管或其他性质的任何诉讼、程序、听证会、仲裁程序、行政程序、监管程序、调解程序、传票或传讯);并未有任何一名CHC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因其任职于CHC并行使相关职权而受到任何政府机构所颁布的命令、文书、强制令或者判决等的约束。
截至本公告日,未发现承诺人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