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融资款逾期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32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融资款逾期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资金周转紧张,造成融资款逾期的情况发生。其中,公司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的融资逾期情况具体如下:
(一)逾期未兑付的银票明细
单位:元 | |||||||||||
开立日期 | 到期日 | 开立银行 | 票面金额 | 保证金 | 到期应承兑银行敞口金额 | 已承兑银行敞口金额 | 逾期兑付敞口金额 | ||||
2014-11-6 | 2015-5-6 | 南京银行 | 37,660,000.00 | 18,830,000.00 | 18,830,000.00 | 11,801,800.00 | 7,028,200.00 | ||||
2014-12-10 | 2015-6-10 | 南京银行 | 23,480,000.00 | 11,740,000.00 | 11,740,000.00 | 151,576.45 | 11,588,423.55 | ||||
总计 | 18,616,623.55 | ||||||||||
(二)逾期未偿付的融资款明细 | 单位:元 | ||||||||||
借款日期 | 到期日 | 融资银行 | 融资金额 (欧元) | 融资金额 (美元) | 逾期金额 (折合人民币) | ||||||
2015-2-12 | 2015-5-12 | 南京银行 | 18,643.55 | 130,504.85 | |||||||
2015-3-2 | 2015-6-2 | 南京银行 | 181,520.00 | 1,134,500.00 | |||||||
2015-3-13 | 2015-6-12 | 南京银行 | 176,810.00 | 1,105,062.50 | |||||||
2015-3-13 | 2015-6-12 | 南京银行 | 176,810.00 | 1,105,062.50 | |||||||
2015-3-13 | 2015-6-12 | 南京银行 | 8,400.00 | 52,500.00 | |||||||
2015-3-12 | 2015-6-12 | 南京银行 | 40,556.00 | 253,475.00 | |||||||
2015-3-12 | 2015-6-12 | 南京银行 | 40,556.00 | 253,475.00 | |||||||
2015-3-23 | 2015-6-19 | 南京银行 | 40,800.00 | 255,000.00 | |||||||
合计 | 18,643.55 | 665,452.00 | 4,289,579.85 | ||||||||
注:欧元折合人民币汇率为7、美元折合人民币汇率为6.25 |
上述各笔对南京银行的逾期融资,公司均已披露。具体可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20日、2015年6月4日、2015年6月12日和2015年6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融资款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2)、《关于公司融资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4)、《关于公司融资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21)和《关于公司融资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24)。
二、进展情况
2015年6月30日,公司对上述逾期融资进行了偿付。
除上述已偿付的南京银行逾期融资款外,截至2015年7月1日,公司尚有逾期融资额51,000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逾期融资额 8,839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计逾期融资额59,839万元。前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逾期融资额合计中包含了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31)中所述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偿还的借款本金6000万元。
本次公告所述的融资款逾期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针对其他逾期融资情况,公司正在积极研究应对措施。目前,公司正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争取妥善处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33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淄博大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机电”)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厂”)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1日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5年5月12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其后法院作出裁定,支持大亚机电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查封了扬州厂的相关银行账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15-123)。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扬州厂与大亚机电达成和解,扬州厂向大亚机电支付货款324,900元。其后,大亚机电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5年6月30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大亚机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诉讼保全费均由原告大亚机电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