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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5-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3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就与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新能源”)等相关方的纠纷,于2015年7月1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1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约2,332万元货款的争议事项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

      被告一: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淮安市楚州区工业集中区山阳大道95号

      法定代表人:昌旭初

      被告二:昌旭初,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2号玉兰山庄32幢105室。

      被告三:唐琳琳,女,汉族,1976年10月10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2号玉兰山庄32幢105室。

      被告四:江苏方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进出口”)

      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130号奥体名座01幢1502室

      法定代表人:唐海涛

      受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6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方舟新能源支付发展公司货款人民币约2,332万元以及逾期还款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方舟新能源支付发展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约502.05万元;

      (3)请求判令发展公司对被告方舟新能源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昌旭初、唐琳琳和方舟进出口为被告方舟新能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3日,发展公司与方舟新能源、昌旭初、唐琳琳和方舟进出口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发展公司接受方舟新能源的委托,代理方舟新能源与其指定的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以及与销售商签署《销售合同》;方舟新能源和昌旭初、唐琳琳提供其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房产等抵押给发展公司;此外,昌旭初、唐琳琳和方舟进出口自愿为方舟新能源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向发展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从2013年7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

      根据《合作协议》,方舟新能源与发展公司先后签订一系列《采购合同》,约定发展公司向方舟新能源采购货物。方舟新能源为其中的一份《采购合同》提供了固定资产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昌旭初为其中的三份《采购合同》又单独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

      截至目前,发展公司共向方舟新能源支付货款约3233.24万元,但方舟新能源仅向发展公司交付总价约901.24万元的货物,尚有约2,332万元的货物未交。此后,双方以通知方式解除了方舟新能源未供货的《采购合同》,但方舟新能源未退还货款。发展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约1352万元货款的争议事项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

      被告一: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淮安市楚州区工业集中区山阳大道95号

      法定代表人:昌旭初

      被告二:昌旭初,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2号玉兰山庄32幢105室。

      被告三:唐琳琳,女,汉族,1976年10月10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2号玉兰山庄32幢105室。

      被告四:江苏方舟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130号奥体名座01幢1502室

      法定代表人:唐海涛

      被告五:洪泽天鹅湖宾馆

      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大庆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昌旭初

      受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6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方舟新能源支付发展公司货款人民币约1352.99万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2)请求判令发展公司对方舟新能源和洪泽天鹅湖宾馆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发展公司对昌旭初提供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昌旭初、唐琳琳和方舟进出口为方舟新能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3日,发展公司与方舟新能源等相关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并根据合作协议,发展公司与方舟新能源签订《供货合同》。鉴于方舟新能源此前尚有货款未支付,故发展公司与方舟新能源等相关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截至2013年7月3日,方舟新能源尚欠发展公司本息共计约449.59万元,并同意将该欠款纳入至《供货合同》项下的方舟新能源对发展公司最高3000万元的欠款额度范围内。方舟新能源为上述债务提供房产抵押;昌旭初、唐琳琳和方舟进出口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其后,方舟新能源、洪泽天鹅湖宾馆分别与发展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外,昌旭初先后将其持有的方舟新能源合计10,670万股的股权质押给发展公司,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合作协议》、《供货合同》签订后,发展公司陆续和方舟新能源签订了一系列《销售订单》,并按约向方舟新能源交付货物,但方舟新能源未按约支付货款。截至目前,方舟新能源累计共欠发展公司货款本金约1352.99万元。发展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关于约208万元货款的争议事项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

      被告一: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淮安市楚州区工业集中区山阳大道95号

      法定代表人:昌旭初

      被告二:江苏方舟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130号奥体名座01幢1502室

      法定代表人:唐海涛

      受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6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方舟新能源支付发展公司货款人民币208.86万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2)请求判令方舟进出口为被告方舟新能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发展公司与方舟进出口先后签订了一系列销售合同,约定由方舟进出口向发展公司采购货物,方舟进出口于收到货物三个月内付款。销售合同签订后,发展公司按约向方舟进出口交付了货物,但方舟进出口仅向发展公司支付部分货款。

      2014年4月1日,发展公司与方舟新能源、方舟进出口三方签订《债务承担协议书》,确认截至2014年4月1日,方舟进出口尚欠发展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08.86万元,并约定方舟新能源受让方舟进出口对发展公司的上述债务,方舟进出口将上述债务转让给方舟新能源后,仍就该笔债务为方舟新能源向发展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然而,《债务承担协议书》签订后,方舟新能源未能按约清偿债务。发展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