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15-034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18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按每股0.018元派发;
●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
● 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于2015年5月11日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5月1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15-023号)。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33,000,000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660,000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9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
(二)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怡球(香港)有限公司、Starrl Investment Holding Co., Limited、智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胜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太仓智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舜鈱、高玉兰
联系电话:0512-53703986
传真号码:0512-5370391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