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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1版)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拟修改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1)对“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比较基准”进行修改

      原文表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收益率*1.25

      上述“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收益率”是指当期封闭期首日(若为首个封闭期,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收益率”,以后每一个封闭期首日进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将自权益登记日开始持续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定期定额申购及基金转换转入业务。若恢复该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拟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收益率*1.2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增加“三、估值原则”,并修改“四、估值方法”的内容

      原表述: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拟修改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3)对“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

      原表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修改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14)对“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进行修改:

      原文表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债券基金的终止事由;

      当连续90个工作日,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基金合同直接终止:

      (1)基金资产规模低于3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拟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连续60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转型方案实施前的安排

      根据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若在持有人大会生效后,投资者仍继续持有的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将自动转为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三、方案实施可行性分析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已得到外部机构的认可和支持,实施较易。

      1、基金管理人已向本基金部分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并征求其意见。大部分已沟通的份额持有人对方案表示基本支持。

      2、已取得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对方案的支持,基金托管人还表示将全力配合我公司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3、基金托管人作为主代销行已承诺协助管理人做好客户告知及维护工作。

      4、基金合同修改方案已获得外部律师认可,外部律师出具了正式法律意见。

      5、我司大量的债券型、混合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控制经验为本基金的顺利转型提供了技术保障:截至2015年3月31日,我司管理了混合型基金6只、债券型基金6只、股票型12只。

      因此将本基金由的转型在技术方面具备较高的可实施性。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我公司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预沟通,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公司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议案。

      (二)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修改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投票之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综上,我司认为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特此说明。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管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信心,拟于近期申购公司旗下偏股型基金。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管理层高级管理人员每人将出资50万元申购旗下偏股型基金,并承诺至少持有1年以上。

      二、公司将把握市场机遇,加快偏股型基金的申报和发行。目前公司已上报多只偏股型基金产品,待获得批准后将尽快发行。

      三、公司鼓励员工申购下列偏股型基金:

      ■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6日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08]38号),为使持有长期停牌股票的基金估值更加公平、合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经与托管银行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7月6日起对旗下基金所持有的湖北广电(股票代码:000665)、伟星股份(股票代码:002003)、道明光学(股票代码:002632)、新海宜(股票代码:002089)、刚泰控股(股票代码:600687)、隆鑫通用(股票代码:603766)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在上述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7日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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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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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 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5年7月9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投资者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网站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 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红利再投资处理。

      5) 权益登记日之前(含2015年7月9日)办理了转托管转出尚未办理转托管转入的投资者,其分红方式一律按照红利再投资处理, 所转出的基金份额待转托管转入确认后与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一并划转。

      6)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自红利发放日起计算。

      7) 由于部分投资者在开户时填写的地址不够准确完整,为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分红确认书,本公司特此提示:请各位投资者核对开户信息,如发现错误请到开户网点办理地址更正手续。

      8) 咨询办法

      (1)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东莞银行、宁波银行、渤海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温州银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各大券商等机构的代销网点。

      (2)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3)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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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7日